甘肃省委党校副教授建明:邪教究竟“邪”在哪里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以神化首要分子,制造利用、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的本质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其不真、不善的真面目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那么,邪教究竟“邪”在哪里?

  “邪”在其组织的非法性和行为的违法性。邪教组织的非法性在于其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反人类的非法组织。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非法活动,为非法组织,决定依法予以取缔。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上法律、政策规定明确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存在的非法性。邪教组织的非法性是其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不应仅仅认为由于法律规定某种组织是非法才存在非法性,邪教组织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才是其违法的最本质特征。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性首先表现在对现行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同时指向人类生活的共同秩序,其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教不仅其存在是非法的,且其“行为”也具有违法性的特征。大凡邪教,在其成立、发展过程中大多利用邪说迷信蒙骗他人,从事驱鬼治病、搜刮钱财、奸淫妇女、破坏家庭、残害生命、践踏人权、聚众闹事等种种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摧残众多误入邪教的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公共安全和国家政权造成威胁,严重触犯了我国宪法法律,构成了违宪、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等四类违法行为。如“法轮功”邪教组织在成立之初,就是以一个练功健体、祛病强身组织的面貌出现,但随着其发展、壮大,该邪教组织遂暴露出其政治图谋和邪教面目,将矛头直指我党和政府,成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体和政体、危害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非法组织。任何法律都执行着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公共职能,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预防是法律基本的作用和职能,邪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公害,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绝对不能允许像“法轮功”这样践踏生命、践踏人性、践踏自由、践踏法律的邪教组织存在。

  “邪”在打着宗教的幌子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大凡“邪教”,通常都是打着宗教的幌子,借用宗教的名词术语,通过贬损宗教的声誉、扰乱宗教秩序来宣扬和推行自己的歪理邪说。“法轮功”正是这样一种破坏宗教秩序和信仰自由的“邪教”。他们打着佛法的幌子,盗用了一些宗教术语,对其进行歪曲,将自己称之为“最高佛法”,是凌驾于一切宗教之上的“正法”,宣称“本世纪所产生的宗教,何止是本世纪,前几个世纪在世界各地有许多新教产生,这些大多都属于假的”。这些言论暴露出“法轮功”不仅同宗教毫不相干,而且其歪理邪说是与宗教教义相对立的,是反宗教的,企图以其歪理邪说迷惑群众,阻碍广大信教群众从事正常的宗教信仰活动,尤其是假借宗教的名义来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破坏国家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秩序,是一种典型的、极端的、具有反宗教特征的“邪教”。

  “邪”在其反对科学、以练功为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邪教为了传播其歪理邪说,往往用气功面目来包装自己,企图以此迷惑治病心切、不明真相的群众,并聚敛财物。“法轮功”即是如此,不少练功者不仅不能通过练习“法轮功”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而且还出现精神障碍,或者有病不去医院看病,耽误了治疗,重者还丧失了生命。我国《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其培训班须获批准。“法轮功”根本不是什么能够帮助人们强身健体的气功,而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反科学的胡说。邪教都极力贬低现代科学的作用,“法轮功”就宣称:“现在的科学不算科学,因为用科学这条路永远都探测不到这个宇宙的奥妙”,“人类现在的科学,实质上是站在一个错误的基点上发展起来的,对宇宙、对人类、对生命的认识都是错误的,所以在修炼界,我们修炼的人根本就不承认现在的科学,认为它是一个错误。”“法轮功”等邪教否定现代科学的作用,一个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要让群众对现代医学在祛病强身方面的作用产生怀疑,从而糊里糊涂地相信邪教才具有强身健体的“神奇妙用”,其手段不可不谓阴险毒辣,这也是一切“邪教”组织以歪理邪说蒙骗群众所惯用的卑劣伎俩。 [Page]

  “邪”在其强烈的反社会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受到法律保护的宗教和宗教组织,都必须自觉尊重和维护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如我国受到法律保护的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等宗教组织,都以某种方式顺应社会的要求,遵纪守法。而邪教组织却不一样,它不仅不依法成立,而且还处处煽动闹事,与政府部门对着干,企图“以邪教干政”,具有明显的反政府、反社会的特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到处诋毁政府和法律秩序的作用,宣称:“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人类社会已经败坏到极点了,人家就等着毁灭不管了,只有我在管”。邪教不仅否认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的价值,否认人类文明的进步,而且把自己与现实社会严重地对立起来,把所谓“护法”行为与现实社会的法律秩序对立起来,如果任其肆意泛滥下去,将会严重地破坏社会秩序,给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

  “邪”在其具有不可告人的政治图谋。邪教问题的实质是政治问题、政权问题。邪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怪胎,早在我国封建社会就以“门、道、会、帮”的形式出现,这些秘密结社组织大都对当时的政权怀有逆反心理,抱有改天换地、夺取政权的政治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明令取缔了一切反动会道门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一些邪教乘机滋生蔓延,并利用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不足和漏洞,积极发展,企图坐大成势,与我党和政府分庭抗衡。尤其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西方反华势力和敌对分裂势力的资助、支持、操纵下,采取多种方式大肆进行反宣渗透,并恶毒攻击我党和政府,妄图争夺群众、争夺人心、争夺政权,其政治图谋昭然若揭,如果不旗帜鲜明地取缔打击“邪教”组织,将会国无宁日。

  综上所述,坚决依法取缔和处理各种邪教组织是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是一个法治国家建立、完善反邪教工作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治理邪教最普遍、最有效的手段。只有认清邪教组织的真面目,坚持依法惩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及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综合治理,才能取得反邪教斗争更大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