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宗教与邪教及反邪教斗争
(一)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存在决定意识,不是意识决定存在。有神论和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反映,对于它的起源和形成,只能从社会存在方面去寻找原因,而不能从其它方面去寻找。就是说,要从产生有神论和宗教的那个时代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水平这些方面去寻找。
历史唯物主义还告诉我们:人类在恩格斯所说的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初期,人们生活是在树林之中,依靠植物果实之类生活,他们脑子很简单,还不能抽象地思考比较复杂的问题。他们头脑中不可能有什么有神论的观念,既不知道有灵魂,也不知道有鬼神,更不知道有什么上帝,当然也不会有什么宗教信仰。可以说,那时候的人都是无神论者是朴素的无神论者。
思格斯1886年,在《新时代》杂志上发表的《路得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指出,灵魂观念最初产生于人对做梦的不可理解。他说:“在远古时代,人们还完全不知道自己身体的构造,并且受梦中景象的影响,于是就产生一种观念:他们的思维和感觉不是他们身体的活动,而是一种独特的、寓于这个身体之中而在人死亡时就离开身体的灵魂的活动。从这个时候起,人们不得不思考这种灵魂对外部世界的关系。既然灵魂在人死时离开肉体而继续活着,那未就没有任何理由去设想它本身还会死亡;这样就产生了灵魂不死的观念。”①恩格斯第一次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揭示了灵魂观念是怎样产生的。
以上说的是,远古时代,人们不懂睡眠时所以会做梦的科学道理,人们在梦中不仅看到了自己,看到了自己与现实生活中的人交往,还看到自己与死去的先人交往,这些情景与白天的情景一模一样。在那个时代,人们还解释不了这种人的生理现象,就误认为人除肉体之外,还有一个附在肉体之内的精神的东西,就是人都有灵魂,人死了,灵魂是不会死的,它离开人体到另外一个世界去了,到阴间生活去了(为了与我们生活的阳间世界相区别,称为阴间),将来它还转世回到人间,附在新生儿的身上,成为另外一个人,这就是观念的产生。灵魂观念的产生是与当时极其低下的生产水平和与其相适应的极其低下的认识水平所决定的。据说这种灵魂观念(包括鬼的观念)在世界所有的民族中都普遍存在过,都是远古时代人们不理解做梦的科学道理而产生的。
与灵魂观念产生的同时,也产生了鬼的观念,鬼就是人死亡了的灵魂。认为鬼在阴间和人们在阳间一样的生活,于是就产生了人死后埋葬时要埋陪葬品和以后祭祀时供奉食品和焚烧纸钱和纸制的生活用品,供死去人的灵魂享用,这种盲目愚昧的活动一直延续下来,逐渐演变成群众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迷信活动。直到现代还有人在先人去世时,焚烧一些纸制的现代生活用品,如纸制的沙发、电视机、电冰箱、电脑、汽车、甚至纸制的别墅模型等等。
进入阶级社会,统治阶级的人死了,不仅要陪葬大量的生活用品,还要把服侍他们的奴隶杀死或活活埋在死人的墓葬中,让这些奴隶在阴间继续服侍奴隶主,这种残无人道的殉葬制度一直延续了几个世纪。后来才用陶俑、木俑、纸俑代替了残酷的活人殉葬。
远古时代,人们认为人死后,灵魂都到阴间——鬼的世界去生活了。把不死的自然现象称为神,如太阳神、太阴神、风神、雨神等。还有把活着为社会或人民做出贡献,受人尊敬的人,死后人们仍然尊敬他,希望他死后其灵魂升入天界或极乐世界,不再是鬼而成为神,如关羽、岳飞、诸蔼亮等死后,都为其立庙祭祀,尊为神。许多民族在远古时代都有这种习俗。如汉族把生前为民族、社会或某一行业作出贡献的人,死后都尊为神,东南沿海居民把妈祖尊为海上女神,每年祭祀祈求保佑出海的人平安;把鲁班尊为木匠的祖师爷,把后稷尊为农神。明朝人钟山逸叟、许仲琳编著的《封神演义》就是适应了人们这种心理,把周灭商战争中,双方牺牲的英雄好汉,借姜子牙之口,都封了神。如雷公、闪电娘娘、财神、土地爷、灶王爷等等,这是一种多神论阶段。远古时代,人们对复杂的自然现象不能解释,对严酷的自然力量的施虐无能为力,于是就向大自然(天、地、雷、水、火等)的灵魂乞求,企图用祭祀和祈祷的方法,祈求大自然的灵魂(神)能给人们多赐福少降灾,这样就产生了“自发宗教”。自发宗教一般都是崇拜自然物的,如许多古代民族都信仰“太阳神”,“火神”,人们崇拜各种各样的教,这种自发的宗教是多神教。自发宗教把造福免灾寄托在虚幻的神的意志,希望从这里得到一点精神上的安慰。这实际上是一种由于对自然现象缺乏科学的了解,而形成的一种自己欺骗自己的愚昧行为,这就是马克思说的宗 教的鸦片作用,自己麻醉自己。
宗教的发展和产生一样,都经过一个漫长的阶段,特别是经过宗教职业者的不断加工,神灵越来越多,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越来越复杂越频繁,各种宗教团体(教会)也建立起来了,宗教的接班人也培养出来了,原始社会的自发宗教就发展成为人为宗教。
自发宗教演变为人为宗教(如佛教、印度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道教等)是与社会产生阶级和国家分不开的,是与剥削阶级对劳动人民压迫剥削分不开的。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人们除受自然力量左右外,还受社会力量的压迫,而无法摆脱。对于这种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就企盼着在精神上寻找寄托。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秩序,就利用群众这种心理,以宗教作为麻痹和控制人们的精神手段,以维护其统治。宗教则利用现政权的力量扩展自己的势力范围,二者互相结合,互相利用而发展。世界上除佛教外,许多宗教都是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或诉诸武力扩展其宗教的。有的宗教组织本身就发展成为统治者,如一些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的神职人员也是国家的统治者。宗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现阶段它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世界性和复杂性。因此,我们必须贯彻执行正确的宗教政策。
首先,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宪法赋予公民一项基本人权,公民对宗教信仰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尊重和保护,人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宗教;过去不信仰宗教,现在信仰宗教,都是公民个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坚决反对任何歧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行为。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要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信教公民和宗教职业者有在宗教场所宣传宗教的自由;不信教的公民,也有在宗教场所以外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Page]
其次,依法管理宗教,处理好保护与管理的关系 国务院于1994年1月31日和2004年7月7日分别颁布了《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管理宗教事务的两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另一方面,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要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三,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在旧中国的长期封建社会和一百多年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我国各种宗教都曾经被统治阶级控制和利用,起过重大的消积作用。国内的封建地主阶段、领主阶级、反动军阀和官撩资产阶级,曾控制过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的领导权。后来外国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势力则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会。解放后,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不再受外国势力的控制,宗教问题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在处理宗教事务中的内部矛盾时,支持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团、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训练班。
第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01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②这是引导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最全面最准确的阐述,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实践这一重要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
综观我国的宗教发展史,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等外来宗教能在神州大地广为流传,与这些宗教主动适应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众心理,使这些宗教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化有着直接关系。经过长时期的碰撞、磨合、交流、渗透与相互交流,通过一次次的调整与变革,我国各传统宗教都曾与我国社会发展的
不同阶段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信教群众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当前都是为了早日全面建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我国宗教也都经过深刻的变化与改革,各宗教在内部清除了帝国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废除了宗教名义下的封建压迫和剥削制度,提出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后,宗教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我国宗教能够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奠定了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这是我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它表明我们社会主义社会,无神论者和信仰宗教者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利益是一致的,完全可以做到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就为宗教界提供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最广泛的空间和条件。
宗教要生存和发展,也必须与当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适应,除珍惜当前的大好时机和广泛的有利空间和条件,还应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经典教义的阐释,我国宗教近年来在这方面已作出可喜的尝试。如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下,有些人对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教组织的诱骗和境外敌对势力操纵的宗教极端主义的蛊惑,认识不清,上当受骗作出了一些不利于社会团结、稳定、使亲者痛,仇者快的蠢事。对此,一些宗教组织根据教义教理及时作出了符合社会稳定、团结和进步的阐释,既维护了正当的宗教活动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又抵御了邪教组织和宗教极端主义的渗透与破坏,保证了宗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宗教向来有积德向善、济世助人的优良传统,现在他们已 [Page]
在公民道德建设、社会福利事业、慈善事业和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贡献。我区的伊斯兰教界的宗教人员还在普法宣传教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
二战后,一股打着宗教旗号的邪恶势力,不断在各国涌现,如美国的“人民圣殿教”。“大卫教派”,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瑞士的“太阳圣殿教”,我国的“法轮功”等都不是宗教,而是一种邪教。什么是邪教?由于其在各国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危害和后果不同。所以,对“邪教”概念的界定也不同,我国对邪教的概括也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说“邪教是在正统宗教神职系统之外的一种极端主义的异端教派,是一股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邪恶势力”。③ 有的认为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④我们认为,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指出了“法轮功“的实质,六个特征,既全面,又符合“法轮功”的实际。即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和危害社会。所有邪教的实质都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的。以下我们就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所作所为予以剖析:
一、反人类 现代社会,各国政府、一切政党和社会团体的政策和主张都在尽量反映民意,维护本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在进入新世纪根据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用以指导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让发展的
成果惠及人民,体现了一切为人民的宗旨。
“法轮功”邪教却蔑视人类,仇视人类,极力宣传“世界末日论”,胡说什么“地球行将爆炸”,“人类难逃劫难”,只有他是万能的“救世主”,能够将人类“向高层次带”,“度人”逃离劫难,在李洪志那一套邪说的蛊惑下,一些练功者产生恐慌心理和恐惧情绪,祈求“法轮大法”引度到“天界”,有些痴迷者还集体自戕,自焚。据统计,1997年7月,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功”前,共有136人自戕身亡。截至2001年3月,全国各地被“法轮功”害死的达1660人。这是一种,赤裸裸地残害生命的违反人类发展的反人类罪行。
二、反社会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国际形势下,各国都在一心一意谋发展,千方百计搞建设,不断发展本国的社会生产力和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当今的时代潮流。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蔓延,对全球经济冲击日益显现,不少国家经济陷入衰退,各国政府、政党和经济组织都在千方百计应对这场经济危机带来的巨大挑战,以保持本国社会稳定和度过危机,继续发展。
“法轮功”邪教不顾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存,一味蒙蔽、欺骗人民群众去修练“法轮大法”,早晨练,晚上练,白天练,夜里练。如果全社会的人不工作、不生产,都去练“法轮功”修“来世”,“上天堂”那社会还能发展吗?中华民族还能复兴吗?人民生活还能改善吗?这样,我们就必然要回到解放前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这是十足的逆社会潮流而动的反社会行为,是不得人心的,理所当然地遭到全国各族人民的唾弃是必然的。历史已为他们作了正确的结论。 [Page]
三、反科学 20世纪后期,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还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应用于生产,并且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科学的发展以无数次的实践和大量的事实揭穿了鬼神以及上帝创造世界的神话,将人类从宗教神学的禁锢下解放出来;另一方面,科学的使命是人类认识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及其发展规律,探求真理,并改造世界。科学技术可以转化为生产力已被近、⑤现代三次产业革命及其创造的巨大物质财富的事实所证实,并推动了社会发展。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在千方百计地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我国在上世界80年代提出科教兴国的战备方针,其目的就是为把我国早日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法轮功”邪教组织不顾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现实。李洪志却在其所著《转法轮》中否定现代科学,胡说什么“人类所掌握的知识发展到今天已经到顶了”,“现在的科学不算科学……这条路永远都探测不到这个宇宙的奥妙。”⑤人类发展史告诉我们,科学的成果仅反映科学在某一时期的发展水平,而不是科学本身。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活动,这种认识活动从来也没有停止过,是不断发展的,科学也从来没有停留在某一时期的发展水平上,认识世界,改变世界是科学的使命,如果科学停止了,也就不是科学了。李洪志之流说什么”现代科学知识的发展已经到顶了。”是企图使科学停止下来,好像世界已到末日了,社会也不发展了。诱使人们什么 也不要做,都去修练“法轮大法”,让他把大家度到那个虚无缥缈的"极乐世界",都“度成神”。这种歪门邪道的邪说,显然是违反科学规律的,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只要有点科学常识的人都会看穿他的《转法轮》鼓吹的那套邪说是彻头彻尾违反科学发展规律的。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一定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戳穿李洪志及其所著《转法轮》的反科学本质,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学习中、批判中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
四、反政府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既要保护公民的信教自由,也要保护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在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是,绝不允许那些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组织散布蛊惑人心,反对政府,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歪理邪说。
“法轮功”最初以练功为名,招纳闲散游民,不过是一种锻练身体的群体;尔后,以练功为名,藏污纳垢,鼓吹法轮旋转小腹能生成许多神通,愈来愈明显地表现出其欺世盗名,蛊惑人心,以售其奸的巫术性质,严重摧残痴迷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并在聚集的人群中散播谣言,煽动仇恨共产党,围攻新闻单位,攻击人民政府,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政治稳定,成为社会一大公害。1999年7月25日,我国民政部依法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后,李洪志逃往美国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堕落为境外敌对势力的反华工具,在境外反华势力的资助下,建立了反对祖国反对政府的“明慧网”,发表颠倒黑白的“九评”等一系列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反动文章,其反对共产党,反对人民政府,反对社会主义的本质,昭然若揭。
“法轮功”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邪教组织,李洪志是彻头彻尾的邪教主,他讲的是歪门邪道。他们的一言一行同现代文明根本对立,同全国各族人民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根本对立的。我们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长期的、复杂的政治斗争。这场斗争关系到坚持和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绝不能等间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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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及国家的政策有了全面的了解,“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对邪教除揭露其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的反动本质和严重社会危害外,对其首要分子和骨干还必须依法严惩,对广大信徒和痴迷者则要教育挽救,从长远计,为了抵御邪教的侵蚀,还必须全面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这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决策,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国人民的重大举措,是指导改革开放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战胜经济危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指导方针,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反邪教斗争,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反邪教斗争的根本指导思想。
首先,我们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已进行了十多年,并取得了决定性胜利,除李洪志和部分骨干逃亡国外,还有些顽固
不化的死硬分子转入地下,暗中串连,进行秘密活动,继续散发反社会、反科学的反动传单,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建设。对于这些死不悔改继续与人民为敌的骨干分子要彻底的揭露批判他们的阴谋活动,对这些邪教组织要坚决查处,依法严惩。
其次,对“法轮功”的参与者和痴迷者要继续进行耐心的政治思想教育。从他们本身及周围发生的事情讲起,讲祖国60年翻天覆地的变化,讲我区50年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辉煌成就,讲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巨大进步,使他们认清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法轮功”10多年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认清“法轮功”的本质及其危害性,从而与“法轮功”划清界限。
第三,在全民中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全民族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素质,抵御邪教侵蚀。崇尚科学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走向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普及科学知识是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的关键,回顾这些年,我们的科普工作虽然作了大量工作,但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科学文化的需求,这些年科普读物少了,宣传科普知识的青少年宫、文化场馆被挪用出租了,成了各种各样的训练班、小商店了。一些人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整天忙着做生意赚钱,没时间读书学习,头脑中缺乏科学知识、科学观念。“法轮功”邪教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用他们的歪理邪说俘虏了这些人,如果人们都具有正确的科学世界观和科学知识,就很容易看穿法轮功的邪教本质,也就不会上当受骗了。可见普及科学知识对于防御邪教是何等的重要,这是反邪教斗争的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用科学思想武装全国人民。
注: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四卷第219—220页。
②转引自2001年12月13日,《人民日报》。
③《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保障人权》,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版,序。
④《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保障人权》,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⑤李洪志《转法轮》卷二、第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