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解脱”工作在反邪教斗争中的意义及运作要领

    对绝大多数涉“法轮功”问题人员予以“解脱”,使其彻底摆脱邪教影响,回归主流社会,是我们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重要措施,是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 的理念,坚持“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基本政策的具体实践,也是反邪教斗争十年成果的重要体现。因此,笔者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解脱”工作在反邪教斗争中的意义做以粗浅分析,并尝试论述其主要运作要领。
     一、“解脱”工作在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中意义重大
对绝大多数涉“法轮功”问题人员予以解脱,是中央在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中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为绝大多数涉“法轮功”问题人员落实“解脱”政策,是检验十年反邪教斗争成果的重要标准。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关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肃政治斗争,也是同敌对势力争夺思想阵地、争夺群众的斗争。中央提出处置“法轮功”邪教组织工作的基本方针是“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进而达到社会稳定是最终目的,只有让那些受蒙蔽、被胁迫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单纯为了强身健体、没有参与非法活动的习练者;虽然有过违法行为,但是经过教育已转化,在思想上同“法轮功”已经划清界限的人员同“法轮功”邪教组织彻底决裂,予以“解脱”,回归主流社会,才能体现十年反邪教斗争的成果,如果绝大大多数习练者仍然达不到“解脱”标准,没有得到教育、挽救,或是办理“解脱”手续后仍然没有真正享受公民应有的待遇,说明反邪教斗争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解脱尽可能多的“法轮功”邪教受害者,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 “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彻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对于正在开展的反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轮功”邪教组织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规范、价值评估体系出现一定程度混乱。加之,行政法规不健全,人口老龄化、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社会问题,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思想困惑、无所适从。当“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趁虚而入时,一部分社会成员很容易上当受骗,迷上“法轮功”。而当时一些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等还曾集中组织、推广过,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才使“法轮功”邪教组织形成气候,拥有一定数量的追随者。笔者认为,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绝大部分中国人都能感受到、也能看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多数人习练“法轮功”没有政治目的,他们或是上当受骗随大流,或是抱着祛病健体的良好愿望,或是心灵空虚寻找一种寄托,或是其他的非政治原因等等,他们是邪教的受害者,是值得同情的弱势群体,一旦明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动邪恶本质,相信其中绝大部分人经过教育帮助会翻然悔悟,脱离邪教。因此,及时把绝大多数涉“法轮功”问题人员从“法轮功”邪教组织中“解脱”出来,正是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也符合他们的本意。
二、对涉“法轮功”问题人员的“解脱”工作现状不容乐观
  (一)“解脱”工作没有客观反映十年反邪教斗争的成果。经过近10年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绝大多数习练者认清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邪恶本质,从思想上划清界限,许多人已经彻底脱离邪教组织,理所当然应当被“解脱”。但是,部分基层反邪教职能部门和一些工作人员存在的怕涉“法轮功”问题人员“解脱”后发生反复;怕重要敏感时期,“解脱”人员脱管失控,出现问题被追究责任;怕在“解脱” 工作中有疏漏,“授人以柄”的思想,导致“解脱”工作滞后,没有及时为彻底脱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人员办理“解脱”手续,使其继续生活在邪教阴影下,影响本人及亲属的工作、生活,也给反邪教斗争造成不必要的工作压力,客观上造成斗争成果不明显。
  (二)相关配套措施没跟上,导致“解脱”有名无实。由于配套措施不健全,社会上和一些部门职能对“解脱”工作基本上不认可。“解脱”人员找工作,用人单位一审核是“法轮功”人员,不管你“解脱”没“解脱”,几乎都不要,就是当个值班人员,也不行,参军、报考军警院校,习练过“法轮功”人员的子女坚决不要,甚至已经“解脱”的人员到境内外旅游也要受限制,“解脱”没有实质性意义。 [Page]
  (三)“解脱”工作不良现状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办理“解脱”手续不及时,部分人员不能早日摆脱心理阴影;解脱后配套措施没跟上,办理“解脱”手续人员仍然受到社会歧视,不被接纳。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应“解脱”没办理手续的人员心寒意冷,破罐子破摔;办理手续的人员,想工作,没人要,对政府失去信任,对社会不满程度加重,邪教力量稍微一拉拢或一恐吓,极有可能回流。间接后果是:反弹率提高,进一步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导致“解脱”工作现状主要原因
   (一)思想上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不重视“解脱”工作,主要还是思想问题。一是没有认识到“解脱”是检验十年反邪教斗争成果的重要标准,还停留在破获了多少涉邪教案件、打击处理了多少邪教违法人员,教育转化了多少邪教人员是检验工作标准的基础上。二是没有认识到“解脱”工作在中央“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基本方针中占据的特殊位置, 没有认清“解脱”是最终检验“挽救”结果的主要指标,而是将其视为可有可无的工作,没有予以足够重视。三是没有认识到“解脱”是反邪教工作中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没有明白将绝大多数“法轮功”受害者从邪教阴影中解放出来,回归正常人生活,是开展同“法轮功”邪教斗争的主要目的。
  (二)工作上被忽视,没有投入必要精力。在处理“法轮功”邪教各项工作既防范控制、宣传揭批、打击处理、教育转化、接续帮教这一完整工作链条中,接续帮教处于最后一个环节,也是事关斗争成败的关键环节,而“解脱”工作则是接续帮教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步骤。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关键之处是教育转化能否取得实效,斗争是否取得重大胜利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教育转化,“解脱”工作运用的好,对教育转化工作促进极大。现实中,这项恰恰应当投入最多精力抓好的工作却被忽视了,经常强调的是强化监控,打击处理,强化帮教,转化到位,很少谈及如何强化“解脱”,直接导致2003年中央就提出的“解脱”工作,到现在大多数地区也没有落实。
   (三)上级职能部门没有协调一致,严重“滞绊”了“解脱”工作。“法轮功”人员“解脱”后不作为问题提出,不记入本人档案;“法轮功”一般习练者、因“法轮功”问题受到过处理的人员“解脱”后,其亲属特别是子女在工作、学习、生活上不受影响。但是,一些上级职能部门不管“解脱”与否,都要求下级不准把数据库之中的“法轮功”人员信息撤销,进而出现了“解而不脱”的现象,有意无意的将“解脱”人员又推回“法轮功”组织阵营,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辛勤努力取得的斗争成果付之东流。
    四、开展“解脱”工作应注重的主要运作程序 
  (一)、严格把握“解脱”条件。办理“解脱”严格标准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必须把握一个合理的“度”,太严,达不到挽救“绝大多数”的目的;太宽,又起不到“孤立打击极少数”的作用。必备条件主要包括这样几条:一是参与练功年代要求,必须是1999年7月22以前习练 “法轮功”的人员,因为这一天国家民政部发布了《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此前参与被视为不知情,此后参与是明知故犯。二是参与练功的性质,应是盲目随大流,或是单纯强身祛病、通过练功加强交流解除寂寞等想法的人员,是没有任何政治目的人员。三是没有参加“法轮功”组织策划的非法聚集、非法群体性事件、散发反宣品活动。四是思想认识到位,对“法轮功”邪教本质认识深刻,要明确表示同“法轮功”划清界限,彻底脱离“法轮功”邪教组织,放弃习练“法轮功”。五是虽然1999年后参与练功,但经教育转化后五年内不再练功的。
  (二)办理“解脱”工作程序要严谨。办理“解脱”程序要科学,不能有任何随意性。一是实行层层把关,首先由最基层的社区(村)党组织负责“解脱”对象的审查、确定,因为他们最有发言权;如果被审查人员是在岗人员,社区(村)则应与该人所在单位共同探讨后确定,最大限度保证已确定名单的准确性,防止失误。其次要实行街道(镇)、区(县)两级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保证“解脱”标准的准确性,以及操作程序的严肃性、权威性。二是每个把关环节都要配备必要的2-3名工作人员,防止因人员少,了解不全面而出现偏差,或是个别工作人员主观因素,导致该“解脱”的没有“解脱”,不该“解脱”的被“解脱”。三是建立“解脱”工作长效机制,做到合格一个“解脱”一个,不搞百分比,不规定统一时间,让习炼者们感受到政府对于“解脱”工作的重视。四是注意严格保密。按照积极稳妥,内外有别的工作原则,对本人、家属或亲属不提“解脱”,只作为反邪教职能部门内部掌握。五是严格责任制度。对经正常程序“解脱”的对象,一旦出现反复或从事“法轮功”违法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列入重点对象开展工作,但不追究当地的责任,以免基层担心万一出现不良后果,不敢放手“解脱”;同时,对未按标准“解脱”,导致工作脱节,出现问题的,应追究当地的责任。 [Page]
  (三)社会上对“解脱”人员在政治上待遇要到位。保证“解脱”人员得到社会认可,是配套工程特别重要的环节,否则前功尽弃。一是国家要解决有关部门认识统一问题,出台统一的相关规定,为解脱工作理顺渠道,确保中央关于“解脱”人员“与合法公民享受待遇一致”政策的落实,彻底改变“不安置不稳定,安置又无人要”的两难局面,促进政府“给出路”政策的实施。二是适时变更数据库,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其一,区级职能部门保留原登录名单,街道、乡镇一级将其作为“解脱”名单另行登记,不再作为数据库登录名单;其二,仍然保留在各级数据库中,但采取变通的办法,如实行红、黄、兰、绿不同颜色登录,将“解脱”人员用绿色登录,与其余人员严格区分开,保证“解脱”人员享有合法公民权利。三是尽量不再做教育工作,应多进行人性化关怀。因大多数习练者有心理障碍,如性格内向,固执己见,不爱社交,紧张、焦虑、自卑、自责负罪,办理“解脱”,为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消除负罪心理奠定了基础,如果再向未“解脱”时那样做教育工作,会让他们感到仍没有被主流社会接受,自卑、负罪感油然而生,适得其反。如果实行人性化关怀,多关心,多亲近,多交流,在排忧解难方面多做工作,为其创造一个和睦相处、和谐祥和的社会氛围,客观上会起到鼓励“解脱”人员早日溶入主流社会,巩固转化成果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