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意识形态和社会历史现象,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虚幻的反映,是一种唯心主义世界观。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属于唯心主义体系。它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形式。”①恩格斯这一论断深刻地揭示了宗教自身所特有的本质规定性,从而把宗教的本质与其它社会意识的本质区别开来。宗教以虚幻的形式要求人们崇拜并不存在的超自然的神灵,并相信神灵主宰着世界和万物。宗教又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由教徒、组织和神学思想及其信仰形式组成的社会实体。而邪教是冒用宗教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教布迷信邪说等手段盅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非法组织。由于邪教冒用宗教的名义,发展组织,欺骗群众,进行活动,因而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但是,邪教绝不是宗教,邪教与宗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从信仰理念上看,宗教追求超越自我精神,而邪教则大肆宣扬教主万能。宗教信仰是人类的一种精神追求,是对宇宙超然力量的信仰,它所崇信的对象是一种“绝对”、“无限”、“超然”的精神本体。传统宗教崇信的对象都是超人间的“神”,并且是各个宗教特定的“神”,是固定不变的,反对人自比神名和自吹具有“神力”。如佛教的“佛”,道教的“道”与“仙境”,基督、天主教的“上帝”,伊斯兰教的“真主安拉”等,这些对象都是一种超现实、超自然的抽象的精神本体,其最大的特点是人间的信仰追求一种超人间的力量,是人间的信仰采取了一种超人间的力量形式。而邪教却把抽象的对象具体化,把超人间的“神”降临到人间,都有一个神化了的实实在在的“神”。教主冒用神的名义,自我神化,自称是神的“替身”、“代表”,自封为“神”、主、活基督,甚至称王称帝,他们集神权教权于一身,扮演着世界创造者、主宰者兼救世主的角色,要求信徒们对他奉为神明,对之顶礼膜拜。如“法轮功”崇尚教主神威,大搞人间造神运动,李洪志宣称自己就是“万能的神”,是活着的唯一的救世主,离开了他,地球就将不复存在。这是一种极端的现代迷信,与宗教追求绝对终极的信仰理念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从信仰方式上看,正常的宗教活动奉公守法、尊社爱教,而邪教则宣扬“神迹神力”,鼓吹迷信与盲从,妖言惑众。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世界各大宗教都有自己成文的教义和规范化的宗教活动仪式,各种宗教活动方式均以严格的教规和礼仪来规范监督。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宗教仪规一方面保留着传统信仰的象征意义,一方面则已成为社会上通行的宗教法纪和崇拜礼仪,并无敛财等功利目的。正常宗教在现代发展中一般都能顺应社会进步发展,在国家法律和规定认可的范围内活动,在世俗化的过程中与社会主流文化并行不悖。如现代佛教提倡“人间佛教”,强调佛教要“入世”,要“诸恶莫作,众善奉行”。我国宗教界制定和躬行的不贪不盗、助人济世等宗教道德,体现了抑恶扬善和奉献社会的精神,它与社会公德相符合,发挥着重要的道德教化作用,促使宗教信仰者遵纪守法,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宗教还普遍认为,修炼和祈祷对身心有益,但并不因此主张忌医拒药,有的宗教还发展出自己的医药系统,以治病救人,服务社会。而邪教的信仰方式却是利用骗术、巫术来编造所谓“神迹奇事”,通过鼓吹所谓“神力”来达到功利的目的。如李洪志所宣扬的练“法轮功”能包治百病,阻止有病者吃药就医,以及他所谓能给人安“法轮”、让人“开天目”、“规定”和“推迟”地球爆炸、“超度”世人躲过“末世劫难”等,都是用以迷惑人、欺骗人的典型活动方式。[Page]

    三、从道德法律行为上看,宗教强调积德行善、助人济世、遵纪守法、服务社会,邪教则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国家法律,贪权、贪财、贪色,集邪恶于一身。传统宗教有一套系统的道德理论。宗教道德作为人类特有的道德现象,它既是宗教的一部分,又是道德的一个门类。它把宗教和道德这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结合起来,是宗教与社会文化生活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体现。其实质是世俗道德在宗教领域中的折射和反映,是现实人际关系宗教化的表现。宗教道德虽有其神秘、虚幻的一面,但从总体上看,宗教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是各大传统宗教基本的道德追求。如佛教提倡慈悲为本的道德观,基督教提倡博爱,伊斯兰教强调以孝亲、爱人为核心的善行。宗教都是劝人为善的,要求其信徒必须具有爱心,要扶危济困,乐善好施。佛教有“教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之说。因此,积德行善、助人济世、慈悲为怀、恪守人道、奉行仁爱、宽容、谦恭、友善、和平,就成为宗教求善的基本象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恶”与“贪”也就成了宗教的大忌。宗教之所以为宗教,是因为它教人以正;邪教之所以为邪教,是因为它以邪害人。总之,从道德法律行为上看,传统宗教力求与社会相适应,遵纪守法、助人济世,并以积极的态度,超凡脱俗的精神为社会服务。而邪教却否定现实社会,公然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准则、国家法律法规,使用欺骗、恐吓等手段操纵信徒的精神和世俗生活,实行专制统治,以“贪”、“恶”为中心,贪权、贪财、贪色包揽无遗。世俗社会中的种种“贪婪”往往集邪教头子于一身。为满足其贪欲,邪教在行为上更是恶迹累累:私欲膨胀、诈骗钱财、摧残生命、践踏人权、妖言惑众、秘密结社、破坏家庭、玷污妇女、贬低宗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和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法轮功”邪教打着“真、善、忍”的幌子,却干着破坏家庭、危害社会的罪恶勾当。由此可见,在道德理念和道德法律行为上,邪教与宗教根本不同。形式上披着宗教外衣和实质上集邪恶于一身,即形式上类似宗教和实质上的邪恶,是邪教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本质规定,是邪教的两个基本特征,也是邪教与宗教两个最主要最根本的区别。

    四、从组织活动方式上看,正常的宗教组织公开、合法、传教活动是在固定场所公开宣讲的,与社会秩序和公民健康保持一种良好的和谐关系,而邪教的组织却具有非法性和诡密性,采取密秘结社的方式进行秘密活动,利用“教主崇拜”和精神控制等手段危害群众身心健康,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一般而言,正常宗教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社会团体,都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在我国,宗教是宪法允许存在的合法组织,有合法登记的团体组织和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内举行,传教活动是公开的,由经宗教团体认定、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些宗教在崇尚圣界的同时,也承认现实世界的合理性,并致力于服务社会、净化社会、参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邪教往往采取封闭的组织形式,有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的组织机构,采取秘密的联系方式,进行诡密的非法活动。邪教活动诡秘,如同一个秘密王国,使信徒与外界隔绝,通过欺骗、威胁、恐吓,甚至酷刑等手段,控制信徒的身心,使他们对教主顶礼膜拜、绝对顺从,丧失自我,成为教主驯服的奴役。“法轮功”邪教就是一个典型。

    五、从理论学说上看,传统宗教有自己的经典、哲学理论基础、教理教义思想及神学体系,而邪教的所谓教义则是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传统宗教在理论学说上有三个大的方面:①对神的崇拜;②对信徒行为的规范;③对社会对政府的态度。传统宗教在长期的发展中不仅建立了一套宗教道德体系,而且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系统的形而上学理论和丰富的伦理思想。宗教形而上学就是宗教哲学对神的本体、共相、普遍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的把握和理解。它的不断完善是一种进步,有利于克服原始宗教的野蛮性,提升宗教的文明程度,有利于批判和监督宗教荒谬的神密性,扩大宗教的普遍性,公开、陛和教徒间的平等;防止宗教被邪恶势力利用。宗教形而上学成分的不断发展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把人格化的神发展为抽象化的神。如伊斯兰教的安拉。二是把神、神界、灵魂的存在进行非经验的理想化。成熟的宗教如我国五大宗教不再把神、神界、灵魂等宗教的因素作为经验的现实来宣传、不再作为现实可以争取到的目标,而是作为一种理想、作为一种彼岸的目标,作为可想而不可及的纯信仰对象。如基督教“神”的“末日审判”、“天堂”和“极乐世界”等。邪教由于种种原因缺少形而上学理论偏重于非理性的迷信、巫术、极端神秘主义而忽视论证、推理、逻辑等理性因素,缺乏对信仰本身的认识和理解,使信仰处于原始状态和不文明状态,极易形成邪恶势力或被邪恶势力所利用,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宗教伦理是宗教主要构成要素之一,是宗教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信徒必须遵守的行为原理和基本原则。传统宗教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丰富的伦理思想,这些伦理思想与世俗伦理理论有不同程度的融合,因而有与社会进步相协调的一面。例如:伊斯兰教的“圣训”、佛教的慈悲为怀、普度众生、五戒、八戒、十戒、二十犍度等。特别是伊斯兰教中有以孝亲、爱人为核心的协调人与人关系的处世准则,即善行。善行要求穆斯林善待父母、亲属、孤儿、穷人、近邻、远邻、同学、同事、旅客,拿出钱财解决乞求者和不幸者的急需。当代传统宗教伦理比以往更关注现实问题。如太虚、印顺等法师提倡佛教改革,提出“人间佛教”的理念与目标。所谓“人间佛教”就是以现代人为出发点,鼓励佛教教徒融入社会,为社会谋福利,做到自利与他利的统一,从而进一步做到净化世间,建设人间净土。赵朴初提倡佛教“积极地建设起助人为乐的精神文明,也是有益于国家社会的。”②在对待社会与政府的态度上,基督教要求信徒必须听从国家的管理和政府的领导,《圣经》指出:“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也,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可见,传统宗教的伦理思想与市俗伦理思想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逐步成了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机制,有顺应社会和时代潮流变化、共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面。这也是一切邪教无法做到的。邪教由于立教目的不纯、存在的时间短等复杂原因,往往缺乏最基本的伦理思想。而邪教所谓的理论都是对传统宗教、气功等理论剽窃纂改后肆意歪曲,并糅合一些危言耸听的妄语拼凑而成的大杂烩。这种情况与邪教夸大现世教主的权威作用,从而造成邪教内强化信徒对现世教主的绝对崇拜有很大关系。当代大多数邪教都存在着对现世教主的绝对崇拜和精神控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如在“法轮功”的歪理邪说中,以对李洪志的顶礼膜拜取代了对神的崇拜,把李洪志说成是无所不能的救世主,使信徒产生神秘、敬畏感,从而达到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的目的。所以,有无系统的,与社会进步相协调的伦理理论是宗教与邪教的一个重要区别。[Page]

    六、从社会作用上看,宗教力求与社会相适应,积极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类,邪教则有明显的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性质。正常的宗教对社会发展有较强的适应性,与社会进步保持一种良好的和谐关系,倡导融于社会、服务社会、造福人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拥护执政党领导的社会制度。世界现存的各大宗教经过漫长的历史变迁,形成了与各种社会形态的良好适应性。它们多以济世、护国、利民为宗旨,以遵纪守法为己任,其活动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作为一种文化体系,宗教吸收了人类文明史上的许多精神财富,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广大信徒的生活方式之一,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特有的调节功能和平衡机制作用,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伊斯兰教的“善行”等,虽然说法不尽相同,但都是引导信徒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教人行善,睦邻和亲,奉献社会。在我国,宗教总是努力寻求与现实社会的契合点,力求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早在上世纪,我国佛教界知名人士就倡导建立“人间佛教”,基督教开展了以“宗教与社会相适应”为主题的神学思想建设研讨,道教主张“和光同尘,济世利人”,伊斯兰教倡导“两世并重,两世吉庆”。宗教与科学虽不乏冲突和矛盾,有时甚至是相当激烈的,但它们之间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宗教对已经过证实的科学事实是接纳和认同的,并尽力为自己的教义和教徒服务。事实上,宗教不但孕育了科学,还包含着一些科学知识。如基督教《圣经》中就包含一些地理学知识。东方的宗教中,有关科学的内容就更多,如佛教对人的感觉和意识的认识就包含了很丰富的科学内容。道教更是与我国古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宗教为人类古代科技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宗教与科学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促进,矛盾和冲突固然存在,但主流还是统一的。尤其是宗教信仰对科学研究具有相当的激励作用。宗教在其发展过程中,注意吸取科学知识中对其有用的内容,注重对宗教术语的科学解释。在当代,正统宗教对科学技术还具有互补性。邪教则不然,虽然打着宗教的旗号,盗用了宗教一些用语,但它与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邪教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性质,是一股社会进步的逆流。邪教诈骗钱财、奸污妇女、秘藏武器、施毒纵火、妖言惑众、破坏家庭、残害生命、煸动其成员仇视社会、危害社会、迟滞经济发展,特别是介入国家政治生活、图谋夺权并想取而代之,他们的所作所为,腐蚀人们的思想、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谐 、对抗国家法律、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一股颇具影响的邪恶势力。邪教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是破坏和灾祸,是恐怖和痛苦。

    综上所述,宗教与邪教无论在教理、教义、教规上,或者组织活动形式上,还是道德法律行为上,不但有天渊之别,而且是完全对立的。邪教毕竟不是宗教,邪教再用宗教包装打扮也变不成宗教。对于邪教这种邪恶势力,绝不能以宗教视之,必须从理论到实际彻底划清宗教与邪教的界限,认清邪教的本质。反对和清除邪教,不仅丝毫不会影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正确贯彻执行,而且是对宗教的尊重与保护。我们要在开展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中,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向宗教信仰者和广大干部群众讲清宗教与邪教的区别,揭露邪教的罪恶本质和严重危害,宣传防范和处理邪教的政策法律,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识别、抵御和有效防范邪教的能力,从而正面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拒绝邪教侵蚀,把反邪教工作推向深入,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4页。[Page]

②赵朴初:《佛教常识答问》,中国佛教协会出版,第113页。

 

(作者:刘志才,宁夏大学教授、自治区反邪教协会特邀专家;梁冰峰,宁夏财经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