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轮功”学员主要特点及转化对策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是影响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突出因素。自1999年7月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组织以来,以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利用少数练功者的痴迷心理,煽动、操纵他们攻击政府、集体上访,利用多种高科技手段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各种破坏活动。一些“法轮功”顽固分子,不断制造事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肆意破坏国家广播电台设施,随意插播“法轮功”类宣传节目,严重地干扰和破坏了国家正常地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同时与国外反华及敌对势力相勾结,妄图干扰、破坏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我们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能否最大限度地转化“法轮功”人员,是对我党执政能力的考验,关乎同邪教组织斗争地成败,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

    劳教所自收容“法轮功”以来已成为团结、教育、转化的主阵地。近几年来,我区劳教系统的教育转化工作者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防范处理邪教办及司法部的部署,从讲政治、保稳定、顾大局践行“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两劳场所教育“法轮功”违法人员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将教育转化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群策群力,攻坚克难,精心组织开展教育转化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自己的工作实践,试就“法轮功”类违法人员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点及教育转化对策谈一些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法轮功”类人员违法的心理成因

   “法轮功”类违法人员因其人生经历、自身素质及所处地社会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导致其违法的心理成因亦各不同,概括起来,其违法的心理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健身心理。大多数“法轮功”类违法人员与其他“法轮功”修炼者一样,初学的动机是为了强身健体,通过练功自我感觉身体状况得到改善,便以为是“法轮功”的功效,进而对其产生痴迷心理,认为政府取缔“法轮功”是不了解真相,是错误的,甚至认为是某一个国家领导人同“法轮功”组织过不去,自己必须站出来进行所谓的“弘法”和“护法”,因而触犯了法律.。

    2.误学心理。“法轮功”类违法人员普遍对科学的气功知识知之甚少,对练功引起的作用原因不清楚,对其后果没有思想准备,精神上被“法轮功”控制,受李洪志的不“弘法”就不能上“层次”,不能“圆满”的欺骗,走上违法道路。

    3.盲从心理。在社会生活中,许多人具有从众心理,人云亦云,缺乏主见,过分依赖,不加思考的盲目顺从,“法轮功”群体里有许多是属于盲目从众型的。他们对“法轮功”所宣扬的观点深信不疑,对李洪志更是盲目崇拜,认为他是神是佛,是自己通往“天国”的领路人。

    4.迷信心理。大多数“法轮功”类违法人员虽然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但他们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却与他们所受的良好教育大相径庭,对唯物论和辩证法持排斥的态度,相信有“上帝”,认为人的命运都是前生修炼来的,相信有神的力量在安排自己的一切,“弘法”是师父的“旨意”,是上层次的必由之路。

    5.偏执心理。一部分“法轮功”类违法人员,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在制作、销售“法轮功”类宣传品中获得了经济利益,盲目地认为“大家都在练,肯定是好功”,由销售“法轮功”类宣传品成为“法轮功”痴迷者,既练功又得利,为了维护自己得既得利益“弘法”、“护法”,触犯了法律。

    二、“法轮功”类违法人员的主要特点

   “法轮功”类违法人员以高学历高智商为特征,大多曾经具有良好地职业,基本上没有犯罪前科,在练习“法轮功”之前一般都是安分守己的好公民。以我所的女性“法轮功”类学员为例,大部分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综合调查结果,以及与其她罪错人员的对比分析,初步认为“法轮功”类违法人员具有以下特征:

    1.对社会不适应和不满意,片面看待社会现象。

    中科院心理所2002年的研究表明,有41.9%的被调查者对社会不满,有11.6%的人对政府不满;另外,有17.49%的人认为是“生活、工作遇到挫折,寻找心理安慰”才开始练功的。

    她们习练“法轮功”许多是自己在生活中可能遇到了一些挫折,但不能正确地看待。对社会上的一些黑暗、腐败现象失望,将自己的挫折或不幸归因于社会的不公平,因此对社会现实不满,再经过李洪志的熏陶,更是认为世界一片漆黑了。 [Page]

    2.视野狭隘,关注点集中,感悟力下降。

    有不少痴迷者关注于神秘现象,着迷于寻找支持李洪志歪理邪说的论据,相信道听途说和李洪志的一面之词,基本丧失了批判能力或批判能力下降。

    中科院心理所的研究也发现,有41.9%的人对神秘现象、气功、人体特异功能感兴趣。这些数字足以说明破除迷信,崇尚科学,的确是当务之急。

3.不认罪,没有一般违法人员所具有的愧疚与后悔感。

“法轮功”类违法人员以经历磨难,消除“业力”的心态对待法律的惩处。他们用“法轮功”的观点来看待和解释所有的事物,错误地认为触犯法律服教是“师父”安排,是“过关”,是在修炼“法力”,可以早日“修成正果”。

    初进我所的“法轮功”类违法人员大都持这样的观点:自己没有违法,修炼“法轮功”可以强身健体,提升道德,自己和一同练功的人是“法轮功”的受益者,认为政府取缔“法轮功”是不了解真相,是错误的,上访、聚会是公民的权利;我们只不过练练功,做一个好人,凭什么把我们关进劳教所。她们还没有认清李洪志的真正目的和“法轮功”的实质,甚至于还具有“伟大的自豪感、正义感”,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是“护法”的高尚的、正义的行为,因此不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感到后悔。

    4.幼稚、理想主义、“非黑即白”等极端化、片面化的认知方式。

   “法轮功”类违法人员的认识特征比较绝对化,如看到几个贪污腐败分子,就认为没有几个“清官”;看到社会上的一些黑暗、腐败现象,就认为这个社会“已经烂透了”,这种不够全面和辩证的认知方式,也是他们受李洪志毒害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进一步强化了这种认知方式。

    中科院心理所的研究也发现,有72.1%的“法轮功”具有这种绝对化、片面化的个性特点。正如我所的“法轮功”类学员王某在认罪书中写的那样,“我的人生观是不健全的,不健康的,畸形的,而学法使我对社会对人和事物的看法走向极端……”

    三、改造中的现实表现

    由于“法轮功”人员有以上特点,就决定了她们在所内的现实表现。初入所的“法轮功”人员入所时的主要现实表现有以下几点:

    1.思想顽固,不认罪,抵触情绪大。“法轮功”类违法人员大都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自己只是为了强身健体才修炼“法轮功”,政府取缔“法轮功”是在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弘法”“护法”是为了向政府讨回“公道”等等。同时由于他们几乎都经历了数十人数、以百计的谈话教育,对教育的方式、方法比较熟悉,应对有余,把每一次谈话都看作是一次胜利,认为是上了一个“层次”,不断引起心理上的欢愉,得到心理上的满足。

    2.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反改造意识强烈。在政府取缔“法轮功”的问题上,她们不从“法轮功”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本质上去认识其危害性,而是错误地认为政府取缔“法轮功”是在陷害“法轮功”,是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容不得“法轮功”地发展,是某某国家领导与“法轮功”过不去等等。因而把对社会主义制度、对党和政府的仇恨体现在对待民警对其的日常管理的态度上,拒绝接受正常管理,对法律规定的违法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学习、劳动等以自己没有违法,不是违法人员为由,万般推脱、拒不承担。对一些应当遵守的管理制度,采取软对抗的方法,动辄讲条件、讲价钱,以下不为例相要挟。

    3.拒不接受教育,不愿承认事实。认为已经揭露出来的李洪志和“法轮功”邪教组织欺骗群众、聚敛钱财、坑害人命的事实都是假的,是在编造谎言诋毁“大法”,甚至对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王进东等人的自焚事件,也认为是政府在制造假象迷惑群众,狡辩说“真正的大法弟子是不会自杀的”等。公开声明,不参加考核、不唱歌、不背诵《行为规范》,不接受劳动任务,不愿参加队内组织的政治、法律和科学知识的学习,或者用闭上眼睛、蒙住耳朵对抗,甚至以公开离开学习课堂,拒绝听课方式进行公开对抗。 [Page]

    4.心存侥幸、期待平反。“法轮功”类违法人员普遍对时事新闻比较关心,她们期盼与同伙相见,交流信息,期盼国家对“法轮功”政策的变化,社会上一有风吹草动就引起他们的思想波动,观望、等待心理比较严重,有的甚至以自己马上就要平反、很快就要出所为由,拒绝接受改造任务。

    5.思想波动频繁,反复性大。“法轮功”类违法人员由于长期受李洪志和“法轮大法”的精神控制,其迷信思想根深蒂固,在表现中处于与旧观念决裂树立新观念的痛苦历程中,因而思想斗争很激烈,波动频繁,稍有不良影响,改造即会出现反复。具体出现的行为有:将以往所写揭批材料声明作废或收回;继续“讲真相”、发“正念”、弘法、练功、背诵经文等;部分或全部推翻以往对自己罪行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李洪志的认识。

    四、充分发挥教育转化工作的治本功能,细化教育转化措施

   “法轮功”类违法人员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应在重点开展个别教育的基础上,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纪律教育。

    针对“法轮功”类违法人员不认罪及不承认自己是违法和“政府总有一天会给‘法轮功’一个清白”的错误认识,应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宪法》、《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地决定》地强制教育,可采取班组讨论地方式,由民警组织学习唯物论、辩证法的有关资料、文件,观看揭露李洪志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录像录音等,并组织揭露和批判“法轮大法”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反社会的邪教本质,在班组内其她学员中创造坚决反对邪教,积极向上改造的气氛,用群体意识挤压他、同化她们,从根本上动摇“法轮功”类违法人员的思想基础。同时要对其加强队规纪律教育,把背诵《行为规范》条文作为重点,强迫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背会,迫使其履行违法义务,自觉服从管理教育,以增强其身份意识。

    2.抓好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帮助和引导其重塑准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起正确的宗教观和科学观。

    由于“法轮功”类违法人员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迷信心理严重,因此应加强对其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校正和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其阅读和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地有关书籍,并针对每章内容撰写学习心得,考核其学习效果。由于李洪志一直假借佛、道等宗教知识来装饰自己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所以就要通过系统的宗教知识的学习,逐步树立起正确的宗教观。在此基础上应通过自然科学对一些自然现象科学的解释,特别是我国“神州五号”“神州六号”载人飞船地发射和回收成功的科学事实,指出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神,它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用来统治人们精神地工具,李洪志把自己说成是“另一个空间的人”其目的是为了抬高自己,对练功者实施精神控制。说明人类社会并非像李洪志所说的“在向下滑,面临彻底毁灭”,而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李洪志之所以宣扬人类社会要“毁灭”,无非是在编造和散布“末世论”,这是古今中外邪教教主惯用的伎俩等道理。

    3.开展亲情帮教和“现身说法”教育。

   “法轮功”类违法人员受李洪志宣扬的“修炼‘法轮功’就要抛弃名、利、情,才能上层次,达到圆满”的毒害较深,亲情观念淡薄,因此对其必须加强亲情教育,在适当的时机,通过邀请与其感情较深的亲属、朋友进行面对面的规劝帮教,帮助其恢复良知。同时还可以邀请已转化的原“法轮功”练习者进行现身说法,谈“法轮功”的危害,揭露李洪志所谓“真、善、忍”的本来面目,帮助“法轮功”类违法人员从所谓的“层次”中回到现实中来。在此基础上,民警应向其讲明“七情六欲”是人特有的本性,是正常的生理、心理反应,情感是永远割不断的道理,指出李洪志要求修炼者必须放下名、利、情,而他自己却名利双收,在享受家庭的快乐。说明其因修炼“法轮功”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亲人带来的痛苦,给子女带来心理负担的事实,促使其恢复正常的情感。 [Page]

    4.宽严相济、政策引导。

    要注意建立针对“法轮功”类违法人员的奖惩制度和措施,对在改造中做出一定成绩,思想认识有一定转变的“法轮功”类学员,要及时给予奖励和肯定,适当给予一些处遇,使其看到希望,感受到只有认罪服法才是唯一出路,一方面促使其在希望中改造;另一方面对其他“法轮功”类违法人员可起到榜样的作用。

    5.制造机会,促其反思。

   “法轮功”类违法人员同其她学员一样,必然会遇到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民警要细心观察,善于发现,帮助她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在她们心中建立起信任感,特别是在她们身体生病时,主动去关心她们的同时,要设法带她们到医院医治疾病,使她们通过吃药获得痊愈。她们拒绝看病吃药时,可选择与其患同类疾病的非“法轮功”类学员进行强化治疗,通过治愈这些学员的疾病,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而揭穿李洪志宣扬的“真修弟子不会得病,只是在消业”的谬论。利用起心理脆弱的特点,用真情和事实感化他们。同时还可采用帮其回忆自己的成长史,以及自己通过不懈努力取得优异成绩和回报的事实,克服困难、战胜困难的典型事例等方法,促使其反思自己的人生经历,帮助其醒悟。

    6.端正思想、抓好反复。

    教育转化“法轮功”类违法人员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要使其脱胎换骨,彻底转变思想也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因此,“法轮功”类学员当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反复,对此民警应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足够的耐心,要坚持反复抓、抓反复的原则,认真查找和分析出现反复的原因,对症下药。开展积极的思想教育帮助其端正认识,反思造成其思想反复的根源,引导其回到良性改造的轨道上,恢复正确的思维方式,实现其思想的根本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