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范邪教的现实意义思考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依法防范邪教是治理邪教的基本策略。从事反邪教工作以来的实践,使我越来越感到依法防范邪教的重要性。

    一、对法和法制的理解

    法体现国家意志,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国家的性质直接决定法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法。社会主义法的适用是为了保护有利于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它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近代意义的法制是建立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和民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以下原则:第一,合法性。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无条件地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第二,民主性。指人民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护自己享有广泛的民主与自由,人民通过法律制约和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第三,平等性。指一切公民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超脱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公民。第四,统一性。指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不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和推行与法律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相违背的规定和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除了体现和贯彻合法性、民主性、平等性、统一性原则以外,还体现和贯彻革命人道主义原则。尤其注重赋予和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和自由。对于犯了罪的人,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虐待、废止肉刑。对判处徒刑的人,实行教育、改造政策,力争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体现,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制裁,不允许放纵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实现这四项基本要求,才会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二、我国防范和处理邪教的法律法规和普及现状简析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建国以来针对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三年以上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被撤消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刑法》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使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明确提出“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及时打击邪教组织,有效遏制邪教活动的蔓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方面已初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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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台了法律法规,重在普及,目的是人人遵法守法。但我国普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据有关资料介绍,改革开放后,人口大流动给普法工作带来了难度。一是农村实际人口减少,城镇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是普法的难点和死角;二是劳动力适龄人口增加,就业压力巨大,劳动力流动性大,社会的组织化程度降低,统一、有组织的普法十分困难;三是农民、产业工人是人口主体,对这部分人的普法恰恰是薄弱环节。据有关资料统计,法轮功劳教人员的构成中,大部分人在社会上属于边缘人或在一个群体内属于边缘人,有的属于弱势群体,接触的社会面窄小,接触的人单一,接触的知识单一,存在许多常人少有的欠缺,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犯了罪还不知道触犯了法律。一法轮功痴迷者转化后说,“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对法轮功的顶礼膜拜,我在违法犯罪这条路上越走越远,最后走进了拘留所。”某中学法制教育状况调查指出,“在学校进行反‘法轮功邪教’宣传、‘反恐’宣传任务等,有些学校也办了宣传栏、宣传报,但缺乏深入开展,缺乏引导,一两天一阵风而过,学生则只是以好奇的心态观之,没有起到应有的教育作用,根本谈不上教育的长效性。”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文革”中惨遭破坏,社会正常秩序荡然无存,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巨大灾难。对此,党中央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定地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任务,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从1979年到1999年11月,全国人大制定了三百六十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邓小平同志曾深有感触地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针对法轮功人员中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的现象,笔者认为,应高度重视普法工作, 创新宣传形式,通过媒体渠道,努力为公民提供个性化、交互性、全方位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电视、书报刊、网络已经成为影响力最广泛的三个宣传渠道), 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防范邪教。

    三、对策和建议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存在,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有着诸多方面的原因,从依法防范邪教的角度,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近些年,一些领导干部执法犯法、贪污腐败等事件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如陈良宇、成克杰、李真、丛福奎、徐其耀、马向东、王怀忠等,都是因贪污腐败走上犯罪道路。河南省漯河市三任市委书记都因经济问题相继落马,一个被判死刑,一个携带一亿元资金逃亡国外,一个因涉嫌受贿被双规。很多法轮功人员就是因为只看到少数干部的腐败问题和社会阴暗面等问题,而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产生消极情绪,最终被邪教组织所利用,误入歧途的。由此可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领导干部首先要带头学法守法。

    二是对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要依法处理,防止出现新的矛盾纠纷。据调查了解,有些被解教和出所的法轮功人员回归社会后,因面临落户难、找工作难、被社会歧视等问题,于是被法轮功骨干施以恩惠后,他们又重新加入邪教组织,而且更加仇视社会,认识更加偏执,再转化的难度更大。这些法轮功人员是在监狱、劳教所经过广大干警的艰苦细致教育,付出了很多心血才教育转化过来的,对他们的教育却在他们走上社会时断了茬,只是因为生计没有妥善解决,产生了新的矛盾纠纷,影响了社会安定。因此,对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一定要依法处理,通过法律机制来缓冲、平衡和化解社会各类矛盾,把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提到突出的位置,从以人为本入手,以社会和谐稳定为标准,营造良好执法环境,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Page]

    三是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的有效管理。近年来,一些打着宗教名义建立起来的邪教组织,蛊惑人心,坑骗百姓。很多人因此上当误入歧途,给家庭带来灾难,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些规定阐明了我国对待宗教活动的法律原则和活动准则。我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团体3千多个。我国信教的人员日益增多,据2005年的“当代中国人宗教信仰”调查显示,在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人里,具有宗教信仰的人口比重达到31.4%。如果按照目前的人口比例来推算,中国具有宗教信仰的人口约3亿。这一数字大大高于以往常说的“约一亿多人信教”。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理应受到保护,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其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团结信教群众,促进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防范邪教组织利用一些薄弱环节从事捣乱破坏活动。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避免重大社会隐患的发生。

    四是关注和依法保护弱势群体。依法保护弱势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贫困人口、下岗职工、待业青年、残疾人、老人、儿童、重大疾病患者等,他们处于社会利益分配与占有的弱势地位。据了解,法轮功练习者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如陕西的刘某某,今年40岁,1996年下岗后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闲着无聊,在其母亲的影响下,开始习练“法轮功”,很快就沉迷于李洪志歪理邪说之中,2002年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劳教。一位法轮功人员转化后说:“彻底完全摆脱这个‘法轮功’魔影,的确需要很大的决心和勇气,同时更需要好方法和社会的关爱。”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人对社会抱有一定的不满情绪。如果任由这种情绪发展,后果就不堪设想。要减少和消除这种不满情绪,必须关怀其切身利益,解决其现实困难,并通过法律手段给弱势群体以应有的社会保障。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文件,特别是2008年秋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更体现了党的惠民政策。但重要的是必须依法监督执行。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社会的进步文明、安宁祥和。

    五是增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司法权是化解社会纠纷和平息社会矛盾的重要关口。近年来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执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腐败现象、行政机关横加干预现象、武断执法现象等等。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广东一律师因诈骗“黑老大”100万,被判有期徒刑11年。身为律师却背离了法治的基本轨道,走上犯罪,其社会影响是恶劣的。这些问题的存在诱发了许多矛盾和社会问题,其症结在于缺乏一个在“以人为本”执法理念下的监督机制。法轮功邪教组织最擅长利用这些矛盾和社会问题大做文章,攻击党、攻击政府,破坏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增强执法人员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加强审判监督、法纪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十分重要。只有保证法律实施的合法性、有效性,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是强化公民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指人认同规范并自觉服从的状态。这一概念中包含着两方面要素,其一是人对于规范的态度,其二是规范对人的约束方式。认同规范,是自律的前提。它要求人认识到规范的存在,并把规范的内容变为自我意识的一部分。自觉服从,是自律的途径,它要求人严格地按照规范的指引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能自律,就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和正确对待自己,同时,也不能正确认识他人和对待他人。舍弃自己尊严的人肯定是不顾及他人尊严的人。人不能自律,就不能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一些人痴迷法轮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自己缺乏自律,不能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要强化公民的自律意识,一切行为都不要偏离法律的约束。[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