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侵犯信徒隐私权
国际反邪教专家经广泛深入研究后指出,所有邪教都是干预、干涉成员生活隐私的。邪教法轮功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恶劣,弟子们的隐私权被剥夺殆尽,任何细微的隐私都受到了严重干涉。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E-Mail等;个人私事,包括婚恋、避孕、堕胎、睡眠、疾病等;私人领域,如身高、体重、三围、日记、卧室等。隐私权,又称“宁居权”、“独处权”,是指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饮食起居习惯不受侵扰、窥探等。
而法轮功教主李洪志则像一个隐私杀手,他不仅说自己有无数法身,能监视弟子的一言一行,让弟子的隐私权丧失殆尽,而且对弟子的隐私特别仇恨,干涉弟子隐私的戒律也格外严酷。
不许弟子穿戴自己喜欢的衣物。“我在中国大陆讲课讲法的时候,我从来都是穿的很正式,我实际上就是给你们看的”;“一切有碍于修炼的行为都得去掉……不修边幅、反传统、穿的衣服越随便越好啊……我告诉大家,这绝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人类社会的时髦的潮流,那是旧势力干的”;“ 如果全世界很多人包括中国大陆民众都穿上‘法轮大法好’的T恤,我说那中共恶党真没办法”(《洛杉矶市法会讲法》);“弟子:修炼时能不能戴金银手饰?师:炼功的时候最好别戴这些东西,其实人戴它无非是显示心吧……但是练气的时候它会起阻碍作用”。(《转法轮法解》)
不许弟子保留自己喜欢的饮食习惯。“抽烟也是执著”,“ 酒戒掉之后不能再喝。”(《转法轮》)“爱吃这个大葱蘸大酱,那也是个瘾,也是个执著……凡是有刺激味的东西……你身体所修炼出来的那些个灵体,也受不了这个味。”(《转法轮法解》)
不许弟子困了睡觉。“你在修炼中睡觉,那么他就能起到一种魔的作用,不让你修炼”(《在纽约座谈会上讲法》);“大家都知道吃苦,那么你没有想到你的昏睡它也是在魔你、不让你修啊!”(《长春辅导员法会讲法》)
不许弟子跳舞。“弟子:炼法轮大法能跳迪斯科吗? 师:……这种舞带有魔性。”(《转法轮法解》)
不许弟子记日记。“弟子:对照老师大法写日记检查自己不足处可以吗?师:我说也不一定把它记下来。”(《转法轮法解》)
不许弟子聊天。“同门弟子中互相之间扯一些没用的;或者由于执著心指使显示自己的;或者道听途说传一些小道消息的;或者对社会上其它一些事情谈论起来很兴奋、很愿意说的,我想这都是常人的执著心”。(《转法轮》)
不许弟子饲养宠物。“弟子:学法轮大法的可以养小动物吗?师:……这些东西随着你炼功,层次提高的时候,它容易得灵气,一得灵气,它可不讲心性,做坏事,就会成魔”;“弟子:如果我家里养狗能不能在家里炼功?师:这些东西,很容易得灵气。得了灵气它就要害人。”(《转法轮法解》)
不许弟子继承家族习俗。“弟子:炼大法能不能供祖先的牌位?师:有些所谓的祖先不是你先天的祖宗,那不是什么得道之人,也不是什么高层次上的佛。那就是低层次上的阴魂。它的心性是很有限的,都可能干扰你修炼……弟子:炼法轮大法的人能不能给死去的人磕头?师:……不能给死去的人磕头。它们还等你度呢,你给它磕什么头。”(《转法轮法解》)
不许弟子夫妻恩爱。“执著于名、钱、色、情,则必口善心魔,惑众乱法,与恶者无别,无法圆满”(《修者忌》);李洪志在《转法轮》中讲到夫妻生活时说:“在高层次上看,说常人在社会中简直就是和泥,不嫌脏,在地上和泥玩呢。”[Page]
不许弟子堕胎。“弟子:作为一位医师,如何面对堕胎要求?可以为常人做吗? 师:我在《转法轮》里已经讲的清清楚楚,是杀生 ” 。(《二零零五年旧金山法会讲法》)
不许弟子同性恋。“问:同性恋者是否可以在不放弃他的这种行为……师:你是说‘不放下他这种行为的伴侣的情况下修炼’……不要再干这样的肮脏的事情。神看它是肮脏的……神绝不会叫修炼人干这样的事情,也不会叫常人这样干”。(《1998年5月30-31日李洪志在欧洲法会(法兰克福)上讲法时答弟子问实录》)
人的隐私是人类自身保护的一种本能,是人之为人的个性特征。隐私就像是自己的贴身衣服。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隐私得不到保护,就等于把人的衣服扒光,任人践踏和侮辱。法轮功剥夺弟子隐私权的目的,就是企图使弟子成为一个精神上的裸体人,彻底从常人中剥离出来,死心塌地地成为法轮功的殉葬“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