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满”是害人夺命的陷阱
“圆满”是“法轮功”所设害人夺命的陷阱。许多“法轮功”修炼者为了追求所谓“圆满”,竟然不顾社会道德、国家法律,制造了举火自焚等诸多恐怖惨案,不惜牺牲个人最宝贵的生命。
“圆满”邪说中潜藏杀机
“法轮功”理论认为,“元神”重于躯体。人的躯体与人的“元神”是可以分割的两部分,人的躯体他亦称之为“人皮”(见《北美巡回讲法》),而人的“元神”则可分成“主元神”与“副元神”,其中“主元神”只有一个,而“副元神”则有多个,并且还分雌雄,女性身体内可能多雄性“副元神”,而男性身上可能多雌性“副元神”。对于修炼者而言,人的躯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元神”。
“法轮功”理论认为,“圆满”是指从躯体束缚中解放“元神”。在“法轮功”的话语中,躯体的死亡并非真正的死亡,因为真正的生命不是肉体,而是“元神”,“元神不灭”(见《转法轮》)。在“白日飞升”的过程中,人的躯体可以不要,“不要身体的在空中虹化掉,然后飞走”(见《在欧洲法会上讲法》)。既然人的躯体较之“元神”是如此不重要,因此为了“圆满”,采取某些手段提前将“元神”从肉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也并非不可。这正是“法轮功”修炼者王进东等人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者所做的事,然而躯体在自焚中死伤的同时,“元神”却并未得到解放。如此荒唐的邪说,焉能得出善的结果。
追求难以企及的“圆满”只能走向毁灭
“法轮功”的“圆满”条件十分苛刻,根本难以企及,“法轮功”痴迷者硬要追求的结局只能是走向自我毁灭。
“圆满”条件之苛刻的主要表现:
第一,思想层面上,“圆满”至少必须满足“无求”、“去执著”这两方面的条件。“法轮功”的“无求”是指在“法轮功”的修炼过程中对于“圆满”须抱着一种无所求的态度,从而实现“无求至得”的目的。其实这里有个逻辑悖论:既然是有所求才进入“法轮功”修炼,怎么能够做到无所求呢?既然是无所求,则又何必修炼“法轮功”呢?李洪志玩了一个瞒天过海、金蝉脱壳之计,再次忽悠了众多“法轮功”修炼者。“法轮功”的“执著”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执著”主要包括名、利、情等,广义的“执著”则包括了一切“常人心”。所谓“去执著”,就是指将名、利、情等,甚至一切“常人心”,换句话说,就是“放下常人的一切”。试问,如果真的做到这一切,还能算是人吗?
第二,身体层面上,“圆满”要求具备身体充满高能量物和所有的业都转化为德这两方面条件。就前者而言,李洪志说:“高能量物质在人体的细胞中不断地储存,不断地加大它的密度时,逐渐地就抑制住常人的细胞,慢慢地就把常人的细胞代替了。那个时候将发生质的变化,这个人就青春常驻了”。他还说:“这种高能量物质……能把人的肉体细胞,最无能的细胞抑制住了。一旦抑制住之后,就不会产生新陈代谢了”,“从此以后不会自然衰老”,实现“青春永驻”。事实上,任何生命存活期间都不会停止新陈谢,除非已经死亡。就后者而言,李洪志说:“做了好事得到白色物质——德;做了坏事得到黑色物质——业力”。“有病的地方就能够显露出密度很大的一团黑色物质……真的祛病了……就进入了奶白体状态”(《转法轮》)。人活着不免有生老病死,这是自然规律,要想彻底没有,除非死亡。
第三,能力的层面上,“圆满”要求增长功能,具备“佛法神通”。说到功能,李洪志说过不少,譬如“开天目”、“遥视”、“宿命通”等。但是这些功能较之“佛法神通”有所不同,“佛法神通,那是威力无比的东西”。一旦具备了“佛法神通”,那么“将地球攒在手里也就不费吹灰之力”了(见《转法轮》)。然而到目前为止,“法轮功”的所谓“佛法神通”,尽管说起来唾沫飞溅,但实际上却得不到丁点证实。其实人的潜能虽然尚未全然开发出来,但绝无拥有所谓“佛法神通”的可能。
既然“圆满”条件如此苛刻,根本无从实现,那么硬要追求“圆满”,主要结果表现为:
第一种情况是精神崩溃。“法轮功”修炼者在追求“圆满”的过程中心理受到了双重力量的挤压。一重压力来自于政府和法律,来自于家庭和社会,既然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再继续修炼“法轮功”便可能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惩处,这不能不引起家庭、社会对“法轮功”修炼的反对,不能不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另一重压力来自于修炼本身,既然李洪志答应过“十年正法”期限到了之后便能够让修炼者“圆满”,然而这一承诺并未兑现,“圆满”的时间不断推迟,对于那些迫切期盼“圆满”的修炼者不能不产生心理压力。任何修炼者的心理承受能力都不可能是无限的,对于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的修炼者,很有可能在这双重压力的挤压下,心理难以承受,精神最终崩溃。许多“法轮功”修炼者成为精神病患者,便是很好的注脚。[Page]
第二种情况是自杀身亡。既然“法轮功”理论认为肉体与“元神”是可以分离的,肉体较之“元神”并不重要,“圆满”过程中肉体可要可不要,那么采取某种方式提前将“元神”从肉体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早点实现“圆满”的修炼目标,也就顺理成章了。“1.23”天安门广场自焚案的当事人就是这么做的。
第三种情况是“度人”杀人。佛教的“度人”是善举,而“法轮功”的“度人”则为恶行。傅怡彬为“度”父母妻子,竟然敢于举刀相向;温玉萍、林春梅为“度”素不相识的旅社服务员,悍然将其绳勒致死。“法轮功”目前又以“救度众生”为名,煽动修炼者违法犯罪,将其往火坑中推,用心何其歹毒。
第四种情况是拒医拒药。“法轮功”理论认为病源于“业力”,治病需要通过修炼“消业”,至于打针吃药等现代医学科学的治疗手段不仅不能从根本解决病痛,反而会攒积“业力”。因此,许多“法轮功”修炼者拒绝医疗,不肯打针吃药,结果小病拖成大病,最后病入膏肓,不治身亡。
由此可见,追求“法轮功”的“圆满”是多么可怕。
“圆满”邪说中潜藏杀机
“法轮功”理论认为,“元神”重于躯体。人的躯体与人的“元神”是可以分割的两部分,人的躯体他亦称之为“人皮”(见《北美巡回讲法》),而人的“元神”则可分成“主元神”与“副元神”,其中“主元神”只有一个,而“副元神”则有多个,并且还分雌雄,女性身体内可能多雄性“副元神”,而男性身上可能多雌性“副元神”。对于修炼者而言,人的躯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元神”。
“法轮功”理论认为,“圆满”是指从躯体束缚中解放“元神”。在“法轮功”的话语中,躯体的死亡并非真正的死亡,因为真正的生命不是肉体,而是“元神”,“元神不灭”(见《转法轮》)。在“白日飞升”的过程中,人的躯体可以不要,“不要身体的在空中虹化掉,然后飞走”(见《在欧洲法会上讲法》)。既然人的躯体较之“元神”是如此不重要,因此为了“圆满”,采取某些手段提前将“元神”从肉体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也并非不可。这正是“法轮功”修炼者王进东等人在天安门广场自焚者所做的事,然而躯体在自焚中死伤的同时,“元神”却并未得到解放。如此荒唐的邪说,焉能得出善的结果。
追求难以企及的“圆满”只能走向毁灭
“法轮功”的“圆满”条件十分苛刻,根本难以企及,“法轮功”痴迷者硬要追求的结局只能是走向自我毁灭。
“圆满”条件之苛刻的主要表现:
第一,思想层面上,“圆满”至少必须满足“无求”、“去执著”这两方面的条件。“法轮功”的“无求”是指在“法轮功”的修炼过程中对于“圆满”须抱着一种无所求的态度,从而实现“无求至得”的目的。其实这里有个逻辑悖论:既然是有所求才进入“法轮功”修炼,怎么能够做到无所求呢?既然是无所求,则又何必修炼“法轮功”呢?李洪志玩了一个瞒天过海、金蝉脱壳之计,再次忽悠了众多“法轮功”修炼者。“法轮功”的“执著”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执著”主要包括名、利、情等,广义的“执著”则包括了一切“常人心”。所谓“去执著”,就是指将名、利、情等,甚至一切“常人心”,换句话说,就是“放下常人的一切”。试问,如果真的做到这一切,还能算是人吗?
第二,身体层面上,“圆满”要求具备身体充满高能量物和所有的业都转化为德这两方面条件。就前者而言,李洪志说:“高能量物质在人体的细胞中不断地储存,不断地加大它的密度时,逐渐地就抑制住常人的细胞,慢慢地就把常人的细胞代替了。那个时候将发生质的变化,这个人就青春常驻了”。他还说:“这种高能量物质……能把人的肉体细胞,最无能的细胞抑制住了。一旦抑制住之后,就不会产生新陈代谢了”,“从此以后不会自然衰老”,实现“青春永驻”。事实上,任何生命存活期间都不会停止新陈谢,除非已经死亡。就后者而言,李洪志说:“做了好事得到白色物质——德;做了坏事得到黑色物质——业力”。“有病的地方就能够显露出密度很大的一团黑色物质……真的祛病了……就进入了奶白体状态”(《转法轮》)。人活着不免有生老病死,这是自然规律,要想彻底没有,除非死亡。
第三,能力的层面上,“圆满”要求增长功能,具备“佛法神通”。说到功能,李洪志说过不少,譬如“开天目”、“遥视”、“宿命通”等。但是这些功能较之“佛法神通”有所不同,“佛法神通,那是威力无比的东西”。一旦具备了“佛法神通”,那么“将地球攒在手里也就不费吹灰之力”了(见《转法轮》)。然而到目前为止,“法轮功”的所谓“佛法神通”,尽管说起来唾沫飞溅,但实际上却得不到丁点证实。其实人的潜能虽然尚未全然开发出来,但绝无拥有所谓“佛法神通”的可能。
既然“圆满”条件如此苛刻,根本无从实现,那么硬要追求“圆满”,主要结果表现为:
第一种情况是精神崩溃。“法轮功”修炼者在追求“圆满”的过程中心理受到了双重力量的挤压。一重压力来自于政府和法律,来自于家庭和社会,既然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再继续修炼“法轮功”便可能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惩处,这不能不引起家庭、社会对“法轮功”修炼的反对,不能不产生心理上的压力;另一重压力来自于修炼本身,既然李洪志答应过“十年正法”期限到了之后便能够让修炼者“圆满”,然而这一承诺并未兑现,“圆满”的时间不断推迟,对于那些迫切期盼“圆满”的修炼者不能不产生心理压力。任何修炼者的心理承受能力都不可能是无限的,对于心理承受能力较弱的修炼者,很有可能在这双重压力的挤压下,心理难以承受,精神最终崩溃。许多“法轮功”修炼者成为精神病患者,便是很好的注脚。[Page]
第二种情况是自杀身亡。既然“法轮功”理论认为肉体与“元神”是可以分离的,肉体较之“元神”并不重要,“圆满”过程中肉体可要可不要,那么采取某种方式提前将“元神”从肉体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早点实现“圆满”的修炼目标,也就顺理成章了。“1.23”天安门广场自焚案的当事人就是这么做的。
第三种情况是“度人”杀人。佛教的“度人”是善举,而“法轮功”的“度人”则为恶行。傅怡彬为“度”父母妻子,竟然敢于举刀相向;温玉萍、林春梅为“度”素不相识的旅社服务员,悍然将其绳勒致死。“法轮功”目前又以“救度众生”为名,煽动修炼者违法犯罪,将其往火坑中推,用心何其歹毒。
第四种情况是拒医拒药。“法轮功”理论认为病源于“业力”,治病需要通过修炼“消业”,至于打针吃药等现代医学科学的治疗手段不仅不能从根本解决病痛,反而会攒积“业力”。因此,许多“法轮功”修炼者拒绝医疗,不肯打针吃药,结果小病拖成大病,最后病入膏肓,不治身亡。
由此可见,追求“法轮功”的“圆满”是多么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