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反邪教“画册”促转化的几点感受

    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反邪教协会、山东省反邪教协会、青岛市反邪教协会和胜利油田反邪教协会联合制作的画册《认清邪教危害  依法惩治犯罪  崇尚科学文明  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反邪教法治教育读本》配套教材,由黄河出版社2008年7月出版。在教育转化实践中,我们用画册、讲法制,深刻感受到:这本画册,是破除邪教痴迷者心理壁垒的绝妙之法,是改变邪教痴迷状态的精神力量,是教育转化痴迷者的锐利武器、它必将成为同邪教组织斗争中令世人瞩目的好教材。

    一、正确的思想观念,在教育转化中起重要作用。古人云:“思想乃根本,根本定,自能左右逢源,自由肆应。”而观念,具有心理定势、思维定向的作用,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左右着人的行动。在同邪教组织的斗争中,“什么是‘法轮功’?”是我们使用广泛的思想观念。什么是“法轮功”呢?画册中说的简易而明确:“法轮功” 是邪教组织、是非法组织、是反动政治组织。例如,画册前言中说:“法轮功”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起来的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里的其他“名义”,用画册前言中的话来解释,就是“强身健体”、“做好人”、“修炼”、“圆满”、“成仙成佛”等等。前言中还明确指出:“‘法轮功’投靠西方反华势力,并与境外敌对势力紧密勾结,已完全沦为西方反华势力和‘台独’分裂势力所豢养、以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目的,以邪教方式进行捣乱破坏活动的反动政治组织。”画册第28页上,是《教唆他人‘三退’,妄图颠覆国家政权》的案例,有案例的文字说明,还有四幅画:1、曾因从事“法轮功”非法活动被治安拘留;2、在家中藏匿“法轮功”邪教宣传品;3、多次煽动“退党、退团、退队”;4、被公安人员抓获。四幅画的上边是醒目的大红字警示语:“‘法轮功’已经沦为以颠覆共产党的领导为目的、以邪教方式进行活动的反动政治组织。”…… 以往的教育转化中,我们也使用不少文件内容这样讲,也能起到破除邪教痴迷者心理壁垒的作用,但语言文字总不如画册上的形象、直观、简易。现在使用画册,可以将画册摆在邪教痴迷者眼前,指着显要的大红字或指着具有突显作用的黑体字,给邪教痴迷者变换方式反复讲、用不同方法强调讲,并通过说明,发挥“画册编者、支持者”权威的明示或暗示作用。从而更有效地突出了正确思想的“根本”和“左右逢源,自由肆应”特点,更有效地发挥了观念的“心理定势、思维定向”的功能,每每遇到邪教痴迷者的思想障碍,就强调“什么是‘法轮功’?”,引导他们清除自己头脑中的“法轮功”概念,以进行正确具体的、活生生的思想观念教育。当代心理学的常识告诉我们,记忆是智慧的“仓库”,“少则得、多则惑”,美国教育家布鲁纳说:“详细的资料是靠表达它的简化方式保存在记忆里的。”用画册、讲法制,突出其形象、直观、简易的特点,用正确思想观念洗涤邪教痴迷者心目中“法轮功”观念,这对破除其心理壁垒,对促进其转化,更加有成效了。

    二、用画册、讲法制,是改变邪教痴迷状态的精神力量,能使法轮功痴迷者震撼!在这方面,我们主要是通过“四讲”进行的:

    例如,讲什么是法?“法”字有方法、理论、效法、道德、法律等多种含义。从法、刑、律的关系上说,古人云:“法,刑也”(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法亦律也”(《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第2页)。在我们炎黄子孙的传统文化中,法与刑、与律通用。古代的法家倡导严刑峻法,主张法不必考虑道德;而儒家主张法律手段的使用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推崇“德治”。在今天看来,虽然不是用道德标准取代法律标准,不是以道德推理代替法律推理,不能用道德取代法律,但法制必须有道德基础,我们现在的法制,也是以道德为道德基础的。什么是法?我们的“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我们的法,是根据共产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法的实施也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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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如,用画册、讲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讲个体对法的应有的态度,讲法制教育的内涵、目标和我们的任务。我们一再强调,现行的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的制定、颁布都是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的,不是部分人或某个集团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特别强调,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借助于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构支持,其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任何人,无论主观愿望如何,都必须遵照执行。也特别强调,法律是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的;法律只讲必须,行为主体违法,不论是否赞同,法律都会予以制裁。有法必依,是守法原则,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违反法律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制裁措施。我们应该遵循法制的原则处理各种问题。画册上写的清清楚楚:1997年3月1 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就是法律;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就是处罚邪教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规依据。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的制定权限划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们特别注重讲刑法,刑法是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我们的刑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通过国家立法程序颁布的,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的法律。何谓犯罪?触犯刑律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中规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由国家审判机关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照刑法判处。何谓刑罚?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惩罚犯罪者的法律制裁方法、是强制措施。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关于法制教育的内涵、目标和我们的任务。我们讲,这里是“法制教育中心”,什么是法制?我们的法制,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什么是法制教育的目标?法制教育的目标是使公民懂法、守法和维护法律。关于法制教育的目标,邓小平十分概括地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引自《邓小平论民主法制建设》第50页)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尺度,通过法制教育,应该懂得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非法行为,能积极维护法律,不仅自己身体力行,而且能用法、护法。画册上说的法律和法规依据就是我们法制教育中心的重要教材。

     三、用画册、讲法制,是教育转化邪教痴迷者的锐利武器。在上述涉及到的“四讲”中(即讲什么是法、讲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讲个体对法的应有的态度,讲法制教育的内涵、目标和我们的任务),我们有两个“突出”:[Page]

     一、突出使用画册的针对性。例如,有人因为祛病健身习练、痴迷了法轮功。据此,我们就用画册第42和62页上的案例,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促其转化。这两个案例是:

    张××,女, 42岁,高中文化,无业。自国家取缔 “法轮功”邪教组织以来,张以祛病健身为由痴迷“法轮功“。2006年,张多次利用上街买菜、到邻居家串门的机会,到居民宿舍区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2006年10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张××处以劳动教养二年。

 

     梁××,女,56岁,退休职工。梁于 1 997年开始练习“法轮功”,经常以“劝人向善“、“祛病健身”为名,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近年来,梁共捐助给“法轮功”流窜人员7000多元人民币,帮助发展“法轮功”邪教组织,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2007年5月1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梁××处以劳动教养二年。

    在使用这两个案例的过程中,结合画册前言说的“强身健体”、“做好人”、“修炼”、“圆满”、“成仙成佛”等都是邪教的幌子,“法轮功”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等等,反复强调两个案例中的“为名”“为由”的含义,即无论以什么“名义”、有何种“理由”,哪怕你自认为有千条、万条,例如“祛病健身”、“劝人向善“、“上天国”、“成仙成佛”等等,都不能习练、痴迷“法轮功”,因为它是“反动政治组织”、是“非法组织”。

     二、突出案例与法理的统一。例如使用画册第53页上的案例《制作、张贴“法轮功”邪教标语案》:

    丛××,男,66岁,退休研究员。2002年8月以来,丛伙同其妻于××,借住他人房屋,购买毛笔、即时贴、油漆等物品,制作“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等内容的“法轮功”即时贴宣传标语2492份,其中丛制作1288份。2002年8月底至10月底,丛等人先后在××市多条公路的电线杆和沿路墙壁上张贴“法轮功”即时贴宣传标语1139份。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丛××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执法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使用这一案例,我们明确丛××犯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重视我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4条”的学习,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的学习,在用画册、讲法制的过程中,突出了案例内容与法理内容的统一。通过这一“突出”,使邪教痴迷者明确:什么是国家支持的、应该做,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能做,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制裁。将法律条文与犯罪行为结合起来,发挥法律是锐利武器的作用,进行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强化法的强制性教育,对邪教痴迷者的教育效果更加有成效了。

    四、我想到了一个故事,也曾讲给邪教痴迷者听。那是道教故事《抱朴子·内篇》记载一个《捕獐得鲍》的故事。以前,汝南有一个人在田野里设置了绳网来捕捉獐子(形状像鹿而较小,身体上面黄褐色,腹部白色,没有角),獐子进入绳网后,但设网的主人并不知道。有几个客商经过时却看到了,于是就偷偷取出獐子准备拿走,但转念一想,这样白白拿走别人的东西太不道德了。因此,有个客商就把自己车上的一只鲍鱼(也叫鳆鱼,贝壳椭圆形,生活在海中,肉可食)放进网里,然后大家才离去。绳网的主人来到后,发现网中有一只鲍鱼,十分奇怪,以为它有神灵,不敢拿回家去。[Page]

    后来,村子里的人听说了这件事,就一同为鲍鱼建屋立庙,号为“鲍君”。此后,供奉“鲍君”的人渐渐多了起来,庙宇被装饰得五光十色。前来致祭的病人中,偶尔有自行痊愈的,便认为是“鲍君”的保佑,每次路过此庙,没有不去祭祀致谢的。就这样过了七八年,最初那位放鲍鱼的商路经此庙,询问其中缘故,人们把情形一一都告诉了他。于是鲍鱼主人说道:“这只是我放在绳网里的一只鲍鱼罢了,它哪里是什么神灵呢?”从此以后,庙祭“鲍君”的事也就停止了。

   “法轮功”像是那鲍鱼,被信众们供奉了这些年,到了庙祭“鲍君”的事停止的时候了。当然,故事总归是反映人们的心愿的故事。邪教不是故事里的鲍鱼,而是人类社会的公敌,反邪教斗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历史任务。如果放松了对邪教的防范控制,邪教的滋生蔓延将是随时可能的;一个人一旦丧失了对邪教的警惕,便有可能成为邪教俘获的目标而误入歧途,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深入开展同邪教组织的斗争中,画册在“引起人们对邪教的警惕,并充分认识其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的本质,提高识别抵御邪教的能力”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画册必将成为同邪教组织斗争中令世人瞩目的重要意义所在。我们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与政策、纪律、规章、道德,与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结合起来,解决思想、认识、信仰等问题,认识邪教的非法性、违法性,揭露批判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卓有成效地促进邪教痴迷者的转化,为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加快

    推进现代化建设,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贡献力量。

本文的主要参考资料:

1、  中国反邪教协会 山东省反邪教协会编:《反邪教法治教育读本》配套教材《认清邪教危害  依法惩治犯罪  崇尚科学文明  促进社会和谐》,黄河出版社2008年7月版。

2、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法律基础》(本科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6月版。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普法领导小组编、国务院法制局工业交通商务司审:《石油系统普法教材》石油工业出版社1997年4月版。

4、石泰峰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内部教材1996年4月。

5、任建新主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版。

6、刘立范等主编:《干部函授学习必备》(特色理论、科社文选、法学知识),南海出版社1996年3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