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他人传邪教 分工不同也犯罪
今年51岁的吴某,曾于2007年10月,因传播、宣传法轮功,法院以吴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2年4月4日,吴某被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多次协助他人印制和散发法轮功宣传品。2006年3至4月份,吴某伙同徐某(另案处理)到张某(另案处理)租用的河南省正阳县房管所家属院和粮管所家属院的民房内,帮助张某将印制好的法轮功宣传品进行装订、分装;之后,吴某伙同朱某(另案处理)、张某、徐某等人将分装好的法轮功宣传品进行散发。2007年4月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张某将印制法轮功宣传品的设备搬迁至位于正阳县真阳镇针织厂家属院的租住房内,吴某又积极向张某提供纸张、耗材等物品,并将印制好的法轮功宣传品进行散发。
2008年7月19日被正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将查获的用于印制法轮功宣传品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以及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2008年11月13日,经正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吴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罪,判处其9年有期徒刑。吴某以自己没有传播、宣传法轮功的行为为由提出上诉。日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吴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