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决定表彰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浙江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省公安厅、民政厅、人事厅、省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关于表彰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年3月14日

  1999年我省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旗帜鲜明,态度坚决,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的一系列部署,深入揭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邪教本质,揭批其同国内外反华及敌对势力相勾结,妄图干扰、破坏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颠覆国家政权的险恶用心;团结、教育、转化、挽救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依法打击极少数“法轮功”骨干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重大胜利。

  在这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中,我省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学习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弘扬他们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决定,对我省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48个先进集体和127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忠于职守,无私无畏,乐于奉献,表现出了很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崇高的敬业精神;他们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育、挽救了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以实际行动模范地实践着“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很大成绩,受到我省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和其他各项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造新成绩,作出新贡献。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积极投入到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来,崇尚科学,反对邪教,弘扬正气,祛除邪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工作,团结进取,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省“十五”计划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