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远离邪教侵害
编者按
2月9日,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在京召开青年法律工作者“依法反邪教、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座谈会。十余位青年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分别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就“法轮功”的邪教本质、违法特征和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侵害,以及如何切实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了言。本报今天刊出的是发言摘要。
完善立法加强防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林
邪教“法轮功”首先违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法轮功”煽动、诱导、唆使、蒙骗未成年人的父母及未成年人本人,为“寻主”、“升天”和“求圆满”,实施自焚行动,严重侵害了他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法轮功”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的不成熟,用“消业”、“开天目”、“上层次”、“求圆满”等歪理邪说,蛊惑他们,对他们实行心理和精神的控制,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仅未依法尽到监护职责,反而利用被监护人对家长的信任和依赖,将其带到非法活动中去,严重地违背了监护人的职责。其次,“法轮功”违反了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
为此,我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断提高其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使其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本质,认识“法轮功”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法治、反人权的性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同“法轮功”作斗争。要教育未成年人同邪教划清界限,首先要提高教育者的科学、法治和人权意识,因此要在教师队伍中普遍开展学科学、学法律、认清邪教本质的学习活动。
二是高举法治大旗,把对邪教“法轮功”的斗争纳入法制轨道。为此,要完善立法,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防范工作。其中,对与未成年人有直接教育、养育等关系,且痴迷邪教“法轮功”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老师等成年人,可以依法采取预防性措施,暂时中断其与未成年人的接触,甚至限制、取消其监护权。对于老师等特殊职业的“法轮功”痴迷者,可以暂停其教学工作,使之与学生处于分离状态。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法治途径使未成年人得到保护。
父母违法怎么办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我认为,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中,成年人唆使、诱导未成年人自杀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邪教“法轮功”痴迷者中,一些做父母的没有以健康的思想、行为教育未成年子女,显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应当怎么办?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法学研究,促进立法工作。应进行综合研究,制定科学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以求全方位地保护未成年人。譬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没有规定再由谁来当监护人,监护制度不够完善。其次,要加强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干预力度,解决家庭教育封闭的问题。可以实行监护人监督制度,建立家庭档案和批评制度等。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政府部门应该行使管理、研究等职能,鼓励、推动民间专业人士的维权工作。
多策并举除邪教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法学博士后鲍遂献
从已经发现的一些案件和事件看,邪教“法轮功”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和摧残已触目惊心。可以这样说,邪教势力与我国政府和人民争夺青少年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和尖锐的。在宣传对象上,“法轮功”邪教有意选择青少年比较集中的大中专院校,甚至频繁地通过互联网、电台、传单等途径向中小学生散布歪理邪说,企图向青少年群体进行渗透。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参与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法轮功”痴迷者往往以少年儿童包括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作为掩护,被查获后却拒不认领这些孩子,对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Page]
为此,我建议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民动员,连续作战,要动员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反邪教斗争,使其远离邪教,拒绝邪教;二是打教结合,以打促教,但对绝大多数上当受骗、受害的“法轮功”人员包括青少年,要教育、感化、挽救,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多做自己练“功”亲友的思想工作,使更多的受害者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四是多策并用,综合治理;五是依法治理,严肃执法,把这场政治斗争变成一场法律行动,形成强大的法治威慑。
健全监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吴宏耀
天安门自焚事件不仅使我们看到了邪教“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本质,也使我们认识到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了祖国美好的明天,我们必须积极地投身到反邪教、反“法轮功”的斗争之中。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主人和建设者,而他们又如刚刚流出高山的溪水,极易受到污染。误入歧途的刘思影和陈果,就是受了家庭环境的误导。而“法轮功”恰恰是以家庭为单位蔓延发展的。因此,我们应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法轮功”向天真的孩子伸出毒手。我建议,进一步完善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是邪教痴迷者的家庭,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由公益机关、公共组织或公民志愿者,取代其父母行使监护职责。
法律监控机制应发挥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莫纪宏
到今年已颁布10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此次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涉及两个少女的受害,这和他们的家长参与邪教“法轮功”的非法行为密切相关。但是,在其家长以往参与“法轮功”的非法行为时,是否受到了法律监控呢?至少从这次事件可以发现,这一方面的法律监控机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这个问题一定要引起重视。
构建法律保护网络
北京大学副教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张美英
作为小学生刘思影的监护人,其父母要对她进行保护,社会也有责任保护她的人身健康不受伤害、生命权利不受侵犯。其母没有任何权利和理由伤害和剥夺女儿的生命,其母挟持女儿一同自焚,既违反了人性,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据此,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
我认为,今后要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学校、家庭教育的监督机制,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法律职责,真正形成一个全社会的法律保护体系和网络。
趋利避害拒绝邪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
天安门自焚事件让人看到,“法轮功”邪教已将罪恶的魔爪伸向了祖国的下一代,这带给人们一个严肃而沉重的话题: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法轮功”邪教的侵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反邪教、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依据是很充分的。我认为,有几点需要关注:一是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手段;二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仅要依据实体法,还要依据程序法;三是要根据新情况、新特点,加强立法和司法研究,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方案等;三是要采取多种渠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用大量的活生生的事例向人们昭示“法轮功”邪教的违法性,特别是刑法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等,相信绝大多数人会趋利避害,拒绝邪教。这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其健康成长,远离邪教侵害,是至为重要的。
重在教育转化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副教授苗生明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可塑性强,极易被“法轮功”邪教所迷惑,从而影响其健康发展和成长,有的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从司法实践角度说,一是要依法从严打击利用宣传品、互联网散布邪教思想,蛊惑、扭曲未成年人心灵的犯罪行为;二是对于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将“重在教育转化”的观念贯彻于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力争使他们尽早摆脱邪教思想的桎梏,重新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三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依法体现从宽处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打击与教育转化的关系。 [Page]
要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庭长邵金常
在我们审理的利用邪教活动破坏法律的案件中,就曾有三名学生说过:“如果人人都像李洪志所说的,世界不就美好了吗?”可见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欺骗性非常大,尤其对青少年的危害更大。在这次自焚事件中,不就是李洪志把未成年人和青年学生推向死亡深渊的吗!实际上,李洪志也不信自己炮制的歪理邪说,否则他为什么不“超渡”自己和家人上天堂、实现所谓的“圆满”呢!
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引起高度警惕:和邪教“法轮功”的斗争是争夺接班人的斗争。因此,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的世界观,提高其政治鉴别力和认知水平,迫在眉睫。邪教“法轮功”是不折不扣的精神毒品,我们要彻底铲除它,就必须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受毒害的青少年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之远离邪教。我们还要坚决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净化其成长环境,保障其健康成长。
不许残害祖国的花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员黄力群
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再一次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尤其是发生在天真的花季少女身上的悲剧,更是惨不忍睹。与“法轮功”邪教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依法反邪教、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要用科学战胜邪教,要多为孩子提供健康的精神食粮,用健康的思想影响孩子,用良好的娱乐项目充实孩子们的业余生活。“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决不允许“法轮功”残害祖国的花朵和未来。
通过个案讲深讲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振想
邪教“法轮功”对未成年人的极大危害,我们要通过典型个案讲深、讲透,而且要从法律角度讲。“法轮功”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主要有: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扼杀了他们的童真;极大地干扰了他们的正常学习;扭曲了他们正在形成的健康人格;严重摧残了他们的身体和生命,等等。
(以上发言根据有关书面文章或录音整理,未经发言者本人审阅)本报记者侯召迅整理 法制日报2月12日
2月9日,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在京召开青年法律工作者“依法反邪教、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座谈会。十余位青年法律工作者和专家分别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就“法轮功”的邪教本质、违法特征和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侵害,以及如何切实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了言。本报今天刊出的是发言摘要。
完善立法加强防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林
邪教“法轮功”首先违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法轮功”煽动、诱导、唆使、蒙骗未成年人的父母及未成年人本人,为“寻主”、“升天”和“求圆满”,实施自焚行动,严重侵害了他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法轮功”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的不成熟,用“消业”、“开天目”、“上层次”、“求圆满”等歪理邪说,蛊惑他们,对他们实行心理和精神的控制,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仅未依法尽到监护职责,反而利用被监护人对家长的信任和依赖,将其带到非法活动中去,严重地违背了监护人的职责。其次,“法轮功”违反了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
为此,我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不断提高其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使其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本质,认识“法轮功”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法治、反人权的性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同“法轮功”作斗争。要教育未成年人同邪教划清界限,首先要提高教育者的科学、法治和人权意识,因此要在教师队伍中普遍开展学科学、学法律、认清邪教本质的学习活动。
二是高举法治大旗,把对邪教“法轮功”的斗争纳入法制轨道。为此,要完善立法,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防范工作。其中,对与未成年人有直接教育、养育等关系,且痴迷邪教“法轮功”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老师等成年人,可以依法采取预防性措施,暂时中断其与未成年人的接触,甚至限制、取消其监护权。对于老师等特殊职业的“法轮功”痴迷者,可以暂停其教学工作,使之与学生处于分离状态。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要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法治途径使未成年人得到保护。
父母违法怎么办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我认为,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中,成年人唆使、诱导未成年人自杀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邪教“法轮功”痴迷者中,一些做父母的没有以健康的思想、行为教育未成年子女,显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应当怎么办?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法学研究,促进立法工作。应进行综合研究,制定科学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以求全方位地保护未成年人。譬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规定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没有规定再由谁来当监护人,监护制度不够完善。其次,要加强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干预力度,解决家庭教育封闭的问题。可以实行监护人监督制度,建立家庭档案和批评制度等。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政府部门应该行使管理、研究等职能,鼓励、推动民间专业人士的维权工作。
多策并举除邪教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法学博士后鲍遂献
从已经发现的一些案件和事件看,邪教“法轮功”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和摧残已触目惊心。可以这样说,邪教势力与我国政府和人民争夺青少年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和尖锐的。在宣传对象上,“法轮功”邪教有意选择青少年比较集中的大中专院校,甚至频繁地通过互联网、电台、传单等途径向中小学生散布歪理邪说,企图向青少年群体进行渗透。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参与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法轮功”痴迷者往往以少年儿童包括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作为掩护,被查获后却拒不认领这些孩子,对少年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Page]
为此,我建议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民动员,连续作战,要动员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反邪教斗争,使其远离邪教,拒绝邪教;二是打教结合,以打促教,但对绝大多数上当受骗、受害的“法轮功”人员包括青少年,要教育、感化、挽救,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让他们多做自己练“功”亲友的思想工作,使更多的受害者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四是多策并用,综合治理;五是依法治理,严肃执法,把这场政治斗争变成一场法律行动,形成强大的法治威慑。
健全监护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吴宏耀
天安门自焚事件不仅使我们看到了邪教“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罪恶本质,也使我们认识到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了祖国美好的明天,我们必须积极地投身到反邪教、反“法轮功”的斗争之中。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主人和建设者,而他们又如刚刚流出高山的溪水,极易受到污染。误入歧途的刘思影和陈果,就是受了家庭环境的误导。而“法轮功”恰恰是以家庭为单位蔓延发展的。因此,我们应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法轮功”向天真的孩子伸出毒手。我建议,进一步完善民法通则中的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是邪教痴迷者的家庭,可以申请法院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权,由公益机关、公共组织或公民志愿者,取代其父母行使监护职责。
法律监控机制应发挥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莫纪宏
到今年已颁布10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此次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涉及两个少女的受害,这和他们的家长参与邪教“法轮功”的非法行为密切相关。但是,在其家长以往参与“法轮功”的非法行为时,是否受到了法律监控呢?至少从这次事件可以发现,这一方面的法律监控机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这个问题一定要引起重视。
构建法律保护网络
北京大学副教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张美英
作为小学生刘思影的监护人,其父母要对她进行保护,社会也有责任保护她的人身健康不受伤害、生命权利不受侵犯。其母没有任何权利和理由伤害和剥夺女儿的生命,其母挟持女儿一同自焚,既违反了人性,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据此,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
我认为,今后要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学校、家庭教育的监督机制,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法律职责,真正形成一个全社会的法律保护体系和网络。
趋利避害拒绝邪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
天安门自焚事件让人看到,“法轮功”邪教已将罪恶的魔爪伸向了祖国的下一代,这带给人们一个严肃而沉重的话题: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法轮功”邪教的侵害,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反邪教、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依据是很充分的。我认为,有几点需要关注:一是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手段;二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仅要依据实体法,还要依据程序法;三是要根据新情况、新特点,加强立法和司法研究,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方案等;三是要采取多种渠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用大量的活生生的事例向人们昭示“法轮功”邪教的违法性,特别是刑法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等,相信绝大多数人会趋利避害,拒绝邪教。这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其健康成长,远离邪教侵害,是至为重要的。
重在教育转化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副教授苗生明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健全,可塑性强,极易被“法轮功”邪教所迷惑,从而影响其健康发展和成长,有的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从司法实践角度说,一是要依法从严打击利用宣传品、互联网散布邪教思想,蛊惑、扭曲未成年人心灵的犯罪行为;二是对于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将“重在教育转化”的观念贯彻于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力争使他们尽早摆脱邪教思想的桎梏,重新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三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依法体现从宽处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打击与教育转化的关系。 [Page]
要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庭长邵金常
在我们审理的利用邪教活动破坏法律的案件中,就曾有三名学生说过:“如果人人都像李洪志所说的,世界不就美好了吗?”可见李洪志的歪理邪说欺骗性非常大,尤其对青少年的危害更大。在这次自焚事件中,不就是李洪志把未成年人和青年学生推向死亡深渊的吗!实际上,李洪志也不信自己炮制的歪理邪说,否则他为什么不“超渡”自己和家人上天堂、实现所谓的“圆满”呢!
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引起高度警惕:和邪教“法轮功”的斗争是争夺接班人的斗争。因此,培养青少年的科学的世界观,提高其政治鉴别力和认知水平,迫在眉睫。邪教“法轮功”是不折不扣的精神毒品,我们要彻底铲除它,就必须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受毒害的青少年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之远离邪教。我们还要坚决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净化其成长环境,保障其健康成长。
不许残害祖国的花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调研员黄力群
发生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再一次暴露了“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尤其是发生在天真的花季少女身上的悲剧,更是惨不忍睹。与“法轮功”邪教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依法反邪教、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要用科学战胜邪教,要多为孩子提供健康的精神食粮,用健康的思想影响孩子,用良好的娱乐项目充实孩子们的业余生活。“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决不允许“法轮功”残害祖国的花朵和未来。
通过个案讲深讲透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周振想
邪教“法轮功”对未成年人的极大危害,我们要通过典型个案讲深、讲透,而且要从法律角度讲。“法轮功”对未成年人的危害主要有: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扼杀了他们的童真;极大地干扰了他们的正常学习;扭曲了他们正在形成的健康人格;严重摧残了他们的身体和生命,等等。
(以上发言根据有关书面文章或录音整理,未经发言者本人审阅)本报记者侯召迅整理 法制日报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