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十一日电 中国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的《出版管理条例》将于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该条例首次对出版物进口作出规定,并明确了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迷信内容。
该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进口、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规定,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条例指出,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条例还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条例强调,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不得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完)
该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出版物的进口、保障与奖励、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规定,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条例指出,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条例还规定,发行进口出版物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条例强调,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不得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