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
记者 李术峰
| 第34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出版物不得含有的10条内容,比1997年公布的有关条例新增两条,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不得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一) 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 条例还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新华网 2001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