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整治垃圾信息的传播 拒绝法轮功电子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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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德田

  笔者认为给人们带来较多麻烦的主要有两类:一是垃圾电子邮件,二是手机垃圾短消息。

  垃圾电子邮件在中国已经变得非常泛滥,据我所知以至于现在西方的许多邮件服务商已经开始讨论全面禁止来自中国电信的电子邮件,因为"垃圾邮件的数量已经超过正常邮件的数量"了。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国外传送到国内的垃圾邮件也非常之多。其主要内容分为三类:一是产品推销或企业介绍,比如美容用品、性用品等等;二是色情信息,用非常有挑逗性的语言和图片邀请收信人访问某色情网站等;三是一些文章,如法轮功的电子刊物等。当然还有一些带有病毒或其它危险程序的邮件。

  垃圾邮件的危害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笔者认为现在应立法打击垃圾信息的传播:

  1、 应该确立邮件接收者的邮件地址属于隐私(同理,手机号码属于手机所有者的隐私),未经允许不受侵犯;确立信息接收者的基本权利是自主选择接收信息。

  2、 打击的对象不仅是垃圾信息的制造者和传递者,还应该包括为制造与传递垃圾信息提供便利者,包括很多出卖别人的邮件地址或者变相地出卖邮件地址的人。现在笔者所见到的垃圾邮件大部分通过两种软件发送,一种是"金锋邮件群发系统",另一种是"搜易邮件群发系统",分别由金锋和搜易两家公司开发。他们还开发邮件地址搜集和测试系统,专门搜集和测试有效的邮件地址,加入其邮件列表;另外,为了促进其软件的销售,他们还免费向软件购买者提供邮件库(列表)。但在发送的垃圾邮件中,这些软件通常会在邮件后面声明:本邮件用**软件发送,网址:**,发送的内容与**公司无关。这简直是强辞夺理!可以说,这些公司及其开发的软件就是垃圾邮件泛滥的祸首!正是他们提供的便利使得对电脑不熟悉的人都可以滥发垃圾邮件。

  3、立法中应该明确信息传送者的责任,包括:应当保护其服务对象的隐私;应当为邮件或手机使用者提供免受垃圾信息骚扰的服务;应当对垃圾信息有主动反应机制。否则他们必须向其服务对象支付赔偿。

  4、 重典治乱,条款明确。前者不再叙述,后者主要是指明确执法主体应当明确,处罚条款应当明确,不能产生一事多头的情况。信息接收者受到侵害要有说理的地方,而这个机构必须为信息接收者负责。要知道信息接收者说到底是消费者,他们支付了费用,政府从他们支付的费用中取得税收和管理费用,所以当然要为他们的权利负责!最后,想再强调一下重典治乱和技术问题。有人可能会认为惩罚太严厉的话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如对某个传递垃圾邮件的公司罚款100万元,于是该公司破产了,那样会产生不安定。但笔者认为完全不必要有此担心,因为法律对于不违法者来说保障的是其权益,而不会对他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这家公司如果不违反法律,当然不会破产。如果违法成本太低,他当然会用违法的手段弥补因违法造成的损失,这样只能是违法行为越来越多,世界越来越乱,政府倒是可以不断罚款取得收入,但问题只会越来越严重。因此,用一个词来总结:斩草除根!不能给违法者留下任何可趁之机,如此,方可求得太平盛世。

  很多人大代表都不是专业人员,因而对技术细节知之甚少。因此以前有很多立法都是夸夸其谈,在真正适用的时候不得不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反垃圾信息法将是一部非常专业的法律,因此,立法的时候应当多考虑专业技术人员从专业角度提出的意见,还应当多参考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相信将会产生非常积极的借鉴作用。在这方面我想中国不存在太多"特色"。

  希望中国人的邮箱早日变得干净一些,手机早日变得清静一些,为垃圾所付出的代价少一些。


                                                                                           人民网 2002年3月5日[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