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法轮功痴迷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一审判决
记者 史峻峰 潘旭临
中国吉林省长春市"法轮功"痴迷者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一案今天一审做出判决。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润君等15名被告割断有线电视主干线电缆、插播邪教组织"法轮功"内容光碟的犯罪事实成立,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124条一款、第300条一款和利用邪教危害国家、社会安全的有关法律,判处此案主犯周润君、刘伟明两人有期徒刑20年,其余13名被告依照罪行轻重,被依法判处4至19年有期徒刑。
今天判决之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5名被告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举证和法庭辩护。15名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按照法律规定,这15名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3月5日,周润君、刘成军等15名"法轮功"邪教组织成员在吉林省长春市、松原市的3个地点割断有线电视主干线电缆,并在电缆接口安装并接通了装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播放设备,造成长春市4个城区的部分有线电视用户和松原市1.6万用户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
中新网 200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