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散发宣传单收 李洪志信徒昆明受审
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李洪志邪教组织的3信徒,她们将制作好的“法轮功”宣传单、光碟向外界散发,并收取了所谓的“公德费”7万余元。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3被告人魏云梅、李建英、王琼华均系昆明人,年龄最大的64岁。被告人魏云梅在国家取缔“法轮功”后,仍然坚持“法轮功”立场,主动从其他“法轮功”练习者处筹集资金,积极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2001年9月至2002年4月间,被告人魏云梅向在昆明的“法轮功”练习者集资人民币78060元,作为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费用。至案发时,所筹集款项尚余3万余元,被公安机关冻结,其余部分已作为制作费用开支。在此期间,被告人魏云梅多次将制作好的传单、书籍、光碟等宣传品提供给李建英、郎穆昌、瞿泽碧、陈艺琼(均另处)等“法轮功”练习者散发、传递。
2002年5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魏云梅在昆明市拓东路万寿巷6栋202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搜出部分“法轮功”宣传品。同年5月11日,被告人魏云梅的亲属经民警做工作后向公安机关上交了魏云梅藏于昆明市麻线营22栋1单元14号的大量“法轮功”宣传品。上述两项共计有“法轮功”书籍800余册、宣传资料1300余份、录音、录像带400余盒,以及其他用于“法轮功”宣传的物品若干。
2002年2月24日,被告人魏云梅、李建英伙同吴永巧、邓家凤(另处)到昆明市晋宁县盘龙寺将18条宣扬“法轮功”的布标悬挂于路边的行道树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间,被告人李建英先后收取其他“法轮功”练习者的集资款加上自己出资共计2000余元交给魏云梅作为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费用。在此期间,李建英多次从魏云梅家领取“法轮功”宣传材料进行散发。
2002年3月份,被告人王琼华先后将从其他“法轮功”练习者处传递来的“法轮功”宣传资料1000余份提供给王凤珍、杨兴莲、杨莲芬等人(另处)散发。从同年3月份开始,王琼华还具体参与了王凤珍、杨兴莲、杨莲芬等人在昆明马街、通海七街、宜良狗街、宜良北古城的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活动,传单数量达300余份,影响较大。
2002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王琼华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时,当场从其住处搜出“法轮功”磁带43盒、VCD光盘30片、书籍11本,以及其他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和制作宣传品的电脑、打印机等工具。
庭审中,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最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合议后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还对3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讲述“法轮功”害人害己违背国家法律的事,并希望她们在看守所里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的大家庭中来。
《云南日报》 20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