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勐海县包某大肆宣传邪教 一审被判4年

     本报讯(通讯员 佐灯)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法轮功信徒大肆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案,被告人包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被判4年。

      法院审理查明:包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副高级工程师。1999年12月因习练法轮功被青海省海东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02年8月30日,其又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3年。2006年2月,被单位委派为工程设计代表到勐海县勐往乡南果河天生桥水电站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在景洪天城大卖场附近散发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2006年2月5日,包某又在勐往乡南果河村民委员会散发大量邪教法轮功宣传品,部分村民在收到宣传品后将宣传品销毁,其中有10户村民已将所收到的法轮功宣传品上交,其中书籍11册、宣传材料16份、光碟7张。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5月25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包某对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和狡辩。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包某因习练、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先后两次被劳动教养,仍不思悔改,继续习练并散发大量法轮功宣传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包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包某有期徒刑4年。宣判后包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