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法律专家揭批法轮功

       东方网2001年2月3日消息: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近日来激起了上海法律界的强烈反响,市政法系统各单位纷纷召开座谈会,揭批法轮功。记者近日专访了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胡鸿高教授,他从法律的角度指出了法轮功的罪恶本质。

胡鸿高指出,人权首要的内容是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生命安全权。确认和保障生命权是当今各国宪法和法制的基本准则之一。

美国的“大卫教”、日本的“奥姆真理教”等邪教都是以神化教主、残害生命和危害社会等侵犯人权为其基本特征的。“法轮功”邪教组织制造骇人听闻的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进一步说明它属于践踏人权的邪教组织。它用妖言教唆受其毒害的痴迷者剥夺自己的生存权。

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法轮功“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没有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属于非法结社,它所从事的活动都是非法的。近年来,法轮功组织在各地煽动和蒙骗信徒,骚扰、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多次组织大规模非法聚集,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不仅如此,李洪志本人还利用法轮功非法组织,非法敛取了大量不义之财,这些收入大部分没有纳税。

他认为,对于李洪志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要从思想上、行动上认清其危害,与其划清界限,更要从法律上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毫不手软地对其予以打击,并以此为契机,从立法和执法角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对付和处理类似非法组织的机制。

编辑:吴麒敏  来源: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