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西、江西三省多名“法轮功”、“全能神”成员被依法判刑

“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或气功名义,以“强身健体”“祛病免灾”或“拯救灵魂”等为诱饵,以“末日论”相恐吓,大搞教主崇拜,滥施精神控制,非法聚敛钱财,欺骗裹挟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严重侵蚀社会肌体健康,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悲剧性灾难。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邪教问题,采取强化打防结合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严控邪教组织和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了积极的努力。近日,安徽、广西、江西三省多名“法轮功”、“全能神”成员被依法判刑。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吴菊凤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

吴菊凤自1997年7月开始习练“法轮功”,曾因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活动、传播“法轮功”邪教被劳动教养两次,后又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菊凤刑满释放后,继续习练“法轮功”,并与“法轮功”人员进行学“法”交流,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工作,规劝他人进行“三退”(退党、退团、退队)。2019年1月3日下午5时许,吴菊凤在蚌埠市蚌山区津浦大塘公园南门东侧的人行道及中荣街中广有限服务部东侧的人行道,多次向停放的非机动车的车篓内投放“法轮功”宣传品。2019年4月23日,吴菊凤在其住处被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大量有关法轮功的邪教宣传资料物品。公诉机关认为,吴菊凤的上述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吴菊凤刑满释放后又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吴菊凤自1997年7月开始习练“法轮功”,2001年4月29日,因积极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聚会、散发有关“法轮功”宣传品等活动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3年9月19日,因继续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与习练“法轮功”人员进行非法串联,相互传递非法宣传品等被劳动教养2年。后因继续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并且与其他“法轮功”人员进行非法串联、通过组织学法小组,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等方式在社会上向他人传播、宣传“法轮功”,于2014年11月13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菊凤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又继续从事邪教活动,规劝他人“三退”,持有“法轮功”宣传资料,向他人发放“法轮功”宣传资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菊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查获并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2019年5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传播“法轮功”的五名被告人姚某焕、潘某芬、罗某芬、黄某清、曾某玲进行判决。判处被告人姚某焕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芬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罗某芬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姚某焕,男,1968年9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潘某芬,女,1949年4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罗某芬,女,1946年11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黄某清,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曾某玲,女,1951年3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上述五名被告人均为广西荔浦市户籍。

经审理查明:

2013年,姚某焕使用具有刻录功能的笔记本电脑通过翻墙软件浏览境外“法轮功”宣传网站,并制作“法轮功”光盘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2015年的一天,姚某焕用该笔记本电脑刻录11首“法轮功”歌曲的光盘。

2016年12月2日,姚某焕将“法轮功”资料内容复制进笔记本电脑文件夹内。

2017年以来,丘某军(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潘某芬、罗某芬等人联系后,将其在家中自制的有关“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分别交给潘某芬、罗某芬等人传播。期间,潘某芬、罗某芬伙同他人在潘某芬家将邪教宣传品用黑色塑料袋分装成数小袋,并将“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装入每个塑料袋内。包装好后,潘某芬将其中30多袋共计60多本“法轮功”书籍交给罗某芬带走,其余由潘某芬拿到荔浦市城区等地进行散发。

2017年1月28日,姚某焕制作“法轮功”对联三幅,除其中一幅宣传邪教的对联张贴在自家大门外,并将另外的二幅宣传邪教的对联送给黄某清、曾某玲。曾某玲将该对联张贴于自家大门外。

2017年2月11日,姚某焕用笔记本电脑给便携式音箱内储存卡创建“大法”、“广州讲法”二个文件夹,并将33个“法轮功”头目李洪志讲解“法轮功”的音视频音分别复制到二个文件夹中。

2017年3月14日,姚某焕将349个音视频复制到笔记本电脑F盘的“HPv250w ”文件夹内,经鉴定,该文件夹内有234个音视频是“法轮功”邪教内容的音视频,总时长1857.63分钟,具有反党、反社会特点。

2017年5月13日中午,罗某芬在荔浦市荔城镇百汇广场门口遇见并交给钟某某一个“法轮功”光碟,让其回家观看。同年7月20日下午,罗某芬在荔浦市荔城镇中山公园遇见并交给钟某某一袋内装有“法轮功”宣传品,让其拿回家看。同年8月3O日凌晨3时许,潘某芬到荔浦市荔城镇城中路、学前路一带等地方,在各居民房屋门口散发内装有“法轮功”宣传品的黑色塑料袋。当日7时许,荔城镇城中路一些居民相继捡到潘某芬散发装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黑色塑料袋。荔浦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荔城镇学前路提取了潘某芬散发的40小袋共计80本“法轮功”宣传品。

2017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清骑电瓶车途经荔浦市荔城镇金雷桥时,将一个“法轮功”光盘发给在金雷桥北岸边玩的吴某某后离开现场。

2017年9月1日,公安民警将潘某芬、罗某芬抓获归案,并在潘某芬家中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94本、“法轮功”标识、标志物416件、“法轮功”光盘69个、“法轮功”传单、图片211份;在罗某芬家中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616本、“法轮功”标识、标志物78件、“法轮功”光盘270个、“法轮功”传单、图片83份。

2017年9月3日,公安民警将曾某玲抓获后,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法轮功”书籍、刊物161本、“法轮功”光盘6个、“法轮功”挂历、字幅各1幅。公安民警将黄某清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缴获光碟90张、书籍277本、挂历、福字、对联共8幅、平安符、吊饰、吊坠共305个、扇子11把、T恤1件等大量“法轮功”宣传品。

2018年9月6日,公安民警在姚某焕家缴获“法轮功”书籍、刊物71本、光盘22张、磁带35盒、传单44份。同时还查获笔记本电脑1台、便携式音箱1个,该电子设备里面含有大量“法轮功”电子图片、音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清、曾某玲无视国家法律,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十一)、(十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8月26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付某、毛某等三人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2019年6月27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人还被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女,1953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7月23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付某,女,2000年1月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租住于鹰潭市月湖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7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毛某,女,2001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租住于鹰潭市月湖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7月2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付某、毛某先后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17年8月,张某根据全能神邪教组织的要求租用了鹰潭市月湖区南站路一房屋,将该房屋作为全能神邪教接待点,用于接待邪教人员、传播邪教宣传品。2018年5月,付某、毛某根据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安排先后来到张某的上述接待点。在该接待点内,张某主要负责将全能神邪教组织发放的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带回接待点提供给毛某、付某交流学习;毛某、付某主要负责学习制作全能神宣传视频。被告人张某、毛某、付某三人以该接待点为据点,通过传纸条等方式与其他全能神邪教成员之间进行交流、传播邪教教义。

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查获这个全能神邪教接待点,抓获被告人张某、付某、毛某及周某(因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处罚但依法不执行),并依法扣押全能神书籍6本、宣传册277册、21张SD存储卡、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经鹰潭市公安局认定,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SD存储卡、MP4等电子设备中的文本文件均为全能神邪教相关的影音视频及文字材料,属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付某、毛某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毛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Jacking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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